利用负责安徽财经大学经营性房屋出租、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95万余元;接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托,将5人录取为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随后收取感谢费用15万余元……10月3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注意到,原安徽财经大学后勤集团经营性资产监管中心主任姚某某,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起诉。
记者注意到,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负责安徽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安财)经营性房屋出租、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958581.73元;姚某某利用其负责安财经营性房屋租金收取和管理安财劳动服务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纯水有限公司和蚌埠市悦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259063.39元用于营利性活动。
此外,2018年和2020年,杭州文都国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通过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姚某某,希望姚某某帮助在其公司接受培训的五名考生能够顺利通过安财组织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并许诺成功录取后会给予感谢费。姚某某接受请托后,向安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行政秘书王某某打招呼,并将杜某某的具体请托事项告知王某某。上述五名考生被录取后,杜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委托刘某某送给姚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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