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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费

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铭劼 赵博宇)5月21日,据北京市教委网站信息显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及存管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 3 个月。在规范提前收费的时间要求上,按培训周期收费的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 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同时,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此外,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北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包括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和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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