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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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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人气高涨的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刚刚结束,在祝福考生学有所成的同时,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被聘用为学校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情况。该类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历来是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

案例陈述

原告李某某在北京市某中学任职,双方签订《兼职教职员工聘用书》中约定:李某某工作岗位为英语教师,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学年至2010学年。工作期间,李某某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李某某继续工作至2011年7月13日。后该中学改制,以及李某某未取得教师资格,停止了李某某的工作。但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李某某以其在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在该学校任教,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某中学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给付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的双倍工资36191.6元。

判决主文

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某中学给付原告李某某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的双倍工资36191.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具有从事教育教学行业的主体资格,不能向学校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实践解读及重点提示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是否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认定以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认定。劳动者从事劳动应满足从事特定行业设定的资质准入条款。所以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劳动者不具备从事教师岗位的资质,不具备签订教师岗位劳动合同的条件。

(2)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而从事教学工作,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无效。

(3)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自始无效。劳动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其无效后无法进行各自返还;劳动合同是一种行为性合同,无效后对劳动者利益容易造成损害,尤其在用人单位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若依照传统民法理论,认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已经开始时主动劳动合同无效的,应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而非自始无效。

本文中案例来自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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