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代丽丽
从今年2月1日起,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可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近日印发《关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实习单位),可为其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这里所称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本市实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学生。
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可参照执行。
《通知》提出,实习单位为接收的实习生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实习生所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三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实习协议等材料,并及时告知参保人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参保期应与实习期一致。
实习单位为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生效。不实施补缴工伤保险费。
三方实习协议终止、解除的,实习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实习生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终止。
实习单位办理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按月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核定。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超过本市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缴费。
缴费费率按照所在实习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浮动费率调整工作。
实习单位按规定为实习生办理参保缴费的,实习生在此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在三方实习协议终止、解除时,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由实习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
实习单位按照该通知为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