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学生发来的视频,发现自己莫名成为了《初中生满分阅读》的推荐人!重庆文理学院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李芹燕万万没想到,有着24年高校教龄,一直教授媒介文化类课程的自己,竟然在视频里成为了一名“当了十年班主任,教了十几年语文”的老师……
△李芹燕被“代言”的视频
一条广告:女院长发现自己“被代言”
19日,李芹燕的学生在微信发来信息说,自己在某小说平台上刷到了老师推荐的教辅材料,正准备给孩子下单时,发现了广告视频“十年语文班主任”这样的配文,感觉不对劲,于是录下视频向老师求证。
看了视频的李芹燕发现,广告中使用的视频,是自己在去年毕业典礼上的一段演讲,当时发在了重庆文理学院团委官方抖音号上,浏览量颇高。对方去掉了视频原声,配文称“十年班主任的忠告,初中语文的重点就是阅读理解”,并配音称“我教了十几年的语文,真心给大家一个建议......”
“如果学生看到了会不会觉得就是我在推荐?觉得我为了赚钱给这本书站台?”看了视频之后,从未当过班主任,也从未教过语文的李芹燕感觉很气愤。
△李芹燕私信对方被拉黑
于是,她在抖音上找到了名为“一本初中好书分享”的账号,这个账号被认证为山东一本图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官方账号,私信声明了对方的侵权行为,要求对方联系自己、下架视频、道歉并赔偿。
可私信发出后却一直没能得到回复,李芹燕又来到对方直播间内留言,没想到的是却被对方“拉黑”,私信也发不过去了。
随后,李芹燕在抖音官方后台进行了投诉举报,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当天下午,对方又重新把李芹燕拉出了黑名单,并询问李芹燕:“哪里侵权了?”在听了李芹燕的说法后,对方口头进行了道歉,并说要和领导报告。
“我从未教过语文,也从未当过班主任,也从不认识任何‘一本’的人,也从未答应帮忙站台背书......”在此期间,李芹燕发了一条微信朋友圈,收到了很多学生的留言。
有已经成了家长的学生留言说:“我也给孩子买了他们家的资料!”也有从事教育行业的学生说:“正准备采购他家的资料给学生......”这不由得令李芹燕更加担心,是否因为这些视频广告让大家产生了误解。
在等待对方回复的时间里,李芹燕发现对方已经下架了和自己相关的视频广告。当晚十点钟左右,一个自称“视频公司”的人打来电话道歉,但被李芹燕拒绝了,她觉得对方“毫无诚意”,应当由广告中图书发行的主体公司出来道歉。
△李芹燕发朋友圈说明情况
记者调查:该公司多个广告视频疑似侵权
最开始,李芹燕希望能等来对方带着诚意的道歉,但后来,没能等到的李芹燕决定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觉得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只要对方下架了视频,不愿意为了这样的事浪费自己的时间,不愿意‘没事找事’。”李芹燕说。
但想到自己很多学生毕业后从事文化和传媒工作,她又觉得自己应该“打个样”,不能把这件事“忍下去”,用自己的行动来告诉学生们“他人的版权不能侵犯,自己的权益必须维护”。
李芹燕表示,自己将聘请律师来为自己维权。
上游新闻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在抖音平台搜索一本阅读、一本初中、一本小学等字眼,可以搜索到一本官方旗舰店、一本小学学习规划、一本初中好书分享等多个使用相同头像的相似账号。
账号内绝大多数短视频内容为阅读、作文、默写等教辅资料的宣传视频。其中,记者也发现了不少类似视频,视频中一名“专家”正在演讲,消掉了原声,文字和配音与李芹燕被冒用的视频如出一辙,都是“十年班主任忠告、我教了十几年语文......”
△上游新闻记者向“一本官方旗舰店”抖音官方号求证
随后,记者在“一本官方旗舰店”抖音官方号留言求证视频真伪,对方客服表示没有办法处理这个问题,也无法提供负责人联系方式。
于是,记者尝试联系山东一本图书有限公司,但对方在天眼查APP登记的公开电话打不通,记者又拨打了该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电话,客服称该分公司只负责销售部门,会向总公司汇报相关情况,他们不能提供总公司联系电话。截至发稿时间,对方并未联系记者。
经查,“一本官方旗舰店”在抖音官方商城注册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公司为山东一本图书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山东一本图书有限公司由广州开心文化图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据天眼查提示,该公司多次因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作品发行权等原因涉诉,起诉他人和被他人起诉。
△天眼查提示该公司股东多次因商标侵权等行为涉诉
律师说法>>
对方应删除视频并赔偿相关所得
“这种行为涉嫌侵犯视频著作权,侵犯李芹燕老师的肖像权。”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爽表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王爽建议,首先,当事人应固定收集证据:录制侵权视频发布的网站链接、时间等,最好申请第三方如公证处公证侵权证据或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其次,证据固定完毕后,可选择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删除视频并赔偿相关所得。若无法协商,则需提起诉讼,在相关侵权网站获取侵权人的主体信息,确定管辖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络发布作品极易销毁,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十二条之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