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邱延波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学府致远学校校长及招生办主任等深夜入宿舍查寝,暴力踹门,进门后怀疑学生抽烟,对两名高一学生实施暴力围殴,导致学生出现晕厥、鼻出血等各种不适。
一名郝姓老师不断叫嚣“往死里打,打死了送医院。”事后校方没收电话手表、并次日让学生写保证书不许告诉家长,三天后学生放假回家后这一情况被家长“发现”。对这种老师实施的校园暴力行为,宿管老师极其愤怒,痛斥校长暴力行为并向校方提出辞职。
校长带人围殴学生,本来事情对错一目了然,却有网友思路“清新”,反弹琵琶,称深夜十一点四十分校长都还亲自去查寝,这是校长负责的表现。现在这年代还能见过几个这么尽职尽责的校长?未成年人在学校抽烟,说明不是什么好学生,有些学生混混确实很难管,不出手教育,他们不知道天高地厚。
这种说法是拿无知当个性。学生没规矩,违反相关规定,可以进行教育,而不是殴打。殴打他人是违法犯罪,和教育学生是两码事。在这件事上,校长和打人的老师违反了《教师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校长带领老师围殴学生,致学生晕厥、鼻出血,出手很重,性质恶劣,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网友反映,这个姓吴的校长是学体育的,在兰州多所私立学校干过,在兰州成功学校殴打学生,在兰州东方中学也殴打学生,这次又殴打学府致远中学的学生,是累犯,惯犯,这种人不适合从事教育行业。像这种经常殴打学生的人,应该终身禁业,不能再接触学生。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不知道吴校长围殴学生致晕厥、鼻出血,算不算暴力伤害,这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如果吴校长属于“暴力伤害”,而且又有“前科”,相关部门可以考虑给其终身禁业,也算是对学生的一种保护。
校长是育人的,不是打人的。孩子去学校是接受教育的,不是去挨打的。校长打人,不是尽职尽责,是无德无能的表现,这样的校长如果不踢出教师队伍,是对教育行业的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