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职业教育组织。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办学规模的要求;
2.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材料清单:
1、校长、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民办培训学校校长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大专以上毕业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大专以上毕业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劳动合同;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劳动合同。民办学校学院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配备专职院长、教学副院长须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的应占50%以上。)
2、主体消防、二次消防
3、场地租赁凭证
4、人员身份证原件、合同、简历
5、验资报告
6、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7、《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