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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发布 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蒋隽

11月19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并解读《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预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且以“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风险储备金”方式开展预收费资金监管,鼓励机构购买履约保证保险。

培训服务不得捆绑金融产品

《办法》规定,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预收费是指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公示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最长不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者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预收费资金将纳入监管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审批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统称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

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在所辖行政区域内选择“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风险储备金”方式开展预收费资金监管。

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存管银行可以按照“一课次一销”原则,在每次授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参照以下比例进行资金拨付:授课开始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一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两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结束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10%。

采用“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专户内应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预收费最低余额。当出现留存余额不足或是大额资金异动时,存管银行应根据授权暂停资金拨付,并及时向校外培训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进行相应处理。

退费应在30日内一次性退还

对于家长最担心的退费难问题,《办法》规定,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退费约定的除外。

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户,不得使用本校外培训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校外培训机构账户收取。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由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鼓励机构购买履约保证保险

《办法》规定,在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基础上,鼓励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为学员提供进一步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培训机构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或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学员退还剩余预收费,造成学员损失的,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办法》要求各职能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对于投诉较多、风险较高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对于严格执行预收费相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予以适当激励,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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