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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还款如何获得救助? 广东公开征求意见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孙唯

11月9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8日。

《细则》适用于由金融机构开办的广东省户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广东省高校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救助指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有关地市、各高校利用学生资助相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即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未就业毕业借款学生。

《细则》提出,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第三、第四、第五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提出申请;第五类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10月提出申请。

此外,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助学办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或存入高校指定账户(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返还资金用于以后年度救助工作。

《细则》强调,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基层机构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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