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孙小鹏8月10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鼓励校外培训领域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其中提到,支持校外培训机构采用“上一次课、给一次钱”的先学后付模式;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不用做资金监管。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采用先学后付或者预收费用两种模式之一,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得同时采用或者混合采用两种模式。
目标是人民群众缴纳校外培训的资金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记者了解到,《方案》的工作目标是,按照从小型校外培训机构到大型校外培训机构、从粤东西北各县(市、区)到珠三角城市的推进路径,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各地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校外培训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经营模式得到显著改变,校外培训机构“爆雷”倒闭事件大大减少,人民群众缴纳校外培训的资金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方案》指出,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学后付模式。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不用做资金监管。全省实行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剩余培训费用安全,监管的资金范围限于校外培训机构预收的培训费用。对于前述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存在预收费用风险,不用做资金监管。
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培训协议,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国家法律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因培训机构与学员(或监护人)已事先口头达成“先上课、后付费”的约定,且上课后再收费说明校外培训机构完成了课程交付,学员(或监护人)对其予以认可并缴纳费用,所有环节均已完成。因此,对于上述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不要求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条件具备的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减少检查或者免于检查财务资金有关事项。鼓励采用先学后付模式,对此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机构的财务整改要求、校外培训创业和运营评估要求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有关“平安消费”、预收费监管、财务资金等要求,各地可减少检查频次或者免予检查。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和支持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其他具体措施。
先学后付或者预收费用两种模式自主选择
《方案》还提到,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采用先学后付或者预收费用两种模式之一,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得同时采用或者混合采用两种模式。且采用其中一种模式后,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支持校外培训机构采用“上一次课、给一次钱”的先学后付模式,支持校外培训机构从部分培训项目探索尝试后再逐步推广到全部培训项目,支持校外培训机构从一个教学点试点成功后推广到所有教学点。支持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与学员自主签订合同,对于机构完成履约、按时保质提供培训服务后无法收取的钱款进行追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除了资金(收费)之外,其他方面(包括机构信息、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等)应当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监管。
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机构自主申报、县(市、区)审核公布的步骤实施。各县(市、区)对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实行不定期抽查,经公众举报或者审批机关检查发现不符合先学后付条件的,予以提醒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先学后付确认资格,后续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
此外,各地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先学后付模式落地实施工作。省级层面建立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先学后付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教育、科技、民政、文旅、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广东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承担。
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25日(星期五)中午12:00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修改建议(请一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和依据):
2.纸质件寄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1708室(邮编510080),注明“先学后付模式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