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23日),桂林市发展改革委与桂林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桂林市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午间住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发布了新的桂林市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午间住宿最高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桂林市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午间住宿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76元/月·生降为150元/月·生。午间住宿费按月收取,不足半月按照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整月,按照整月计算。该收费标准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午间住宿收费是指城市非寄宿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安排学生在校内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而收取的费用。该项费用主要用于校内午间住宿有关设施的购置、维护以及水电、午托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支出。
《通知》中明确,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和农村地区(县城及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午间住宿费。学校提供的校内午间住宿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惠民和自愿参加原则,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校内午间住宿服务。午间住宿费要进行专账管理,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目前,我市已有秀峰、叠彩、象山三个城区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午间住宿服务,降低收费标准后预计每年可为学生节约费用300多万元。”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