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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再次胜诉教育局一审被判赔偿十万

◎后续报道

今报桂林讯(记者邓振福)2021年2月4日,本报报道桂林市君合音乐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君合学校)状告桂林市教育局,桂林市教育局败诉,撤销对君合学校的相关行政行为。随后,学校就行政赔偿一案,起诉到桂林市临桂区法院。8月30日,学校负责人靳女士收到临桂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撤销桂林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桂林市教育局赔偿学校10万元。

学校起诉要求教育局赔偿180余万元

今年3月3日,君合学校就行政赔偿一案起诉到临桂区法院,请求撤销2021年1月21日桂林市教育局对此案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0余万元。这是该校第二次状告桂林市教育局。

该校2014年10月经桂林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变更业务范围,招生对象不再受年龄限制,可以招收中小学生。但后来桂林市教育局不认可,于2018年和2019年,两次将该校列入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名单之中,导致学校于2019年12月停办。

该校第一次起诉桂林市教育局是2020年6月,诉求是确认教育局对该校的行政行为违法。之后临桂区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桂林市教育局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关于公布市区校外机构黑白名单的通知》中将原告桂林市君合音乐艺术培训学校列入整改名单的行政行为,撤销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市民政复决字[2019]135号行政复议决定。

桂林市教育局未上诉,该判决于2020年8月16日生效。2021年1月21日,桂林市教育局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学校赔偿5323.2元。学校认为赔偿太少,经相关机构评估直接损失为180余万元,所以在行政赔偿的诉讼中索赔180余万元。

教育局称原告诉请于法无据

审理中,桂林市教育局辩称,该局的行政行为对该校权益影响极其有限,该校提出的赔偿要求已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于法无据。该局将该校列入整改名单,但整改期间,该校仍可对16岁及以上中学生、成年人开展培训。整改期间,该局既未吊销该校的办学许可证,也未责令该校停业停产。

2020年9月,该局下发了《关于撤销君合学校列入整改名单的行政行为的通知》,将该校从整改名单中剔除,其招收和培训中小学生不再被列入整改,已消除将该校列入整改名单的不利影响,也已向学校道歉。由此可见,该局的行政行为给该校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对其实际权益的影响极其有限。该校所列出的损失与该局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教育局赔偿十万元

8月30日,君合学校负责人靳女士收到临桂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上,法院认为,桂林市教育局关于此案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程序违法,同时,确定赔偿的损失明显不当。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撤销该《行政赔偿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桂林市教育局于2019年7月26日对外发布《关于公布市区校外机构黑白名单的通知》的行政行为,确实给君合学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后桂林市教育局将该校从整改名单中撤销,消除了对该校的影响。但在此期间,对该校的招生等产生影响并造成一定的损失亦是事实,但尚不足以达到该校必须关闭的严重后果。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事实,法院酌定由桂林市教育局赔偿损失10万元给君合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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