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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教育局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将12345 政府服务热线作为安顺市师德师风及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监督举报热线的公告

安顺市教育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将12345

政府服务热线作为安顺市师德师风及中小学学科类校外

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监督举报热线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建设,加强对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管,营造风清气正育人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结合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放管服”服务窗口,服务热线改革工作的要求,现将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为安顺市师德师风及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监督举报热线。

12345政府服务热线接受全市违反教师师德负面清单和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行为的问题反映、监督举报和跟踪督办。

特此公告。

2.中小学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3.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4.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附件1

高校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利益、利益输送;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高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教师形象的行为。

附件2

中小学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附件3

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附件4

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一)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未进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民办非企单位登记书)或已进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尚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面向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未经备案,擅自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二)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其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等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结束时间晚于20∶30。

(四)组织中小学生参与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将学生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或在校内、网上对外公布,存在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不按规定退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六)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教职员工;聘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或将教室出租、出借给在职教师违规办学;聘请无教师资格或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组织传销等违法活动,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渗透宗教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招生简章、广告未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与备案不一致,存在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行为。

(九)未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未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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