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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生入学一年后被开除 法院判定违背高考诚信承诺驳回上诉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邓波报道

在复旦大学入学就读一年后,因“高考移民”被取消学籍,当事学生王某某随即把学校告上法庭,但一二审均败诉。日前,中国裁决文书网公布了该案最新裁定结果,上海高院在7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判决书上显示,2014年9月,14岁的王某某户籍从河北省秦皇岛市迁至贵州省贵阳市,于次年考入贵阳一所高中,并进行了学籍注册。2018年6月,王某某取得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并于当年7月被复旦大学录取。

2019年9月19日,王某某就读一年后,复旦大学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来函,函中通报王某某于2014年9月将户口从河北省秦皇岛市迁至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9月考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一中,并进行了学籍注册,但其高中阶段未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实际还就读于河北衡水一中。其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获取贵州省高考资格,建议复旦大学给予王某某取消学籍处理。

复旦大学接到函报后展开调查,衡水一中也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认定王某某在高考报名表中没有如实填写,而是由他人代签,违背了诚信高考承诺以及相关规定。在听取了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后,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2020年1月9日,复旦大学作出取消王某某学籍的决定。

对于被取消学籍,王某某表示不服,随即将复旦大学告上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是否填写有关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将直接改变高考报名的资格审查结果。因此,王某某填写的信息不符合诚信高考的承诺。复旦大学作出被诉取消学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败诉。王某某再次上诉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驳回王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败诉后,王某某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王某某的户籍状态、学籍以及王某某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实际就读衡水一中、王某的高考报名表中没有填写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考生签名处非其本人签名等客观事实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处理办法》所指的“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形。

王某某的户籍状态属于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情形,应当按照《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报名参加高考。根据该规定,“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有贵州省常住户籍”“考生高中阶段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以及“有贵州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是可以在贵州省参加高考的报名条件,不具备前述报考条件的考生,户籍已经迁入贵州省的,可将户籍迁回原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也可申请在贵州省报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故王某某是否填写有关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将直接影响高考报名的资格审查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判定,高考报名表是考生报名参加高考的书面申请,为确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高考报名表标注了“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承诺诚信参加高考”并由考生签名的内容,因此高考报名表属于高考的申请材料。根据复旦大学举证的签名字迹鉴定意见,以及王某某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高考报名表非其本人签名,但王某某对该报名表上的内容是明知并确认的,该报名表的“个人简历”栏没有如实填写王某的实际高中就读经历,信息不具有真实性,不符合王某诚信高考的承诺。

上海高院还认定,本案中,对王某某作出被诉取消学籍决定的起因,在于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对于王某某违规获取贵州省参加高考资格的审查结论。《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发布,复旦大学以此作为认定王某某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事实依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综上,上海高院认为,复旦大学作出取消王某某学籍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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