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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贵州一场畸形师生恋引发的荒唐血案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作为重中之重的教师,不仅影响了每个学子,对于整个国计民生的构建也都具有极大的导向。一个人在一生之中遇到一个好老师,是其一生的幸运。越来越多好老师的出现,是整个社会的希望。

要想育人,先得律己。老师的“师德”建设,也就成为了教育事业的一项大工程。如果让一个德行不过关的老师混迹在学生之中,导致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在贵阳,发生了一件师生惨案,两名男高中生恋上比自己大了二十多岁的离异女班主任,两人互相争风吃醋,就为得到老师的“宠爱”,最终酿成惨案。

王某丽,贵州贵阳人,某中学语文老师兼班主任,已经有了二十年左右的教龄,当了十数年的班主任,在教学能力上是该中学的佼佼者。因为是学文学的,王某丽的身上有一种别人所没有的优雅感,脾气温和的她甚至多次被评为最受欢迎班主任。

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对这个“老教师”非常放心,无论是才华还是能力上,王某丽都配称得上是一个出色的教师。

和她蒸蒸日上的事业所相反的,是她并不幸福的婚姻家庭。王某丽早年离婚,单身带着一个孩子,为了孩子着想,王某丽并未再婚,而是保持着多年的单身生活。但是因为其比较会保养,即便已经四十多岁看上去却依旧别有风韵。

热情、乐于助人是王某丽给她学生留下的印象,但是正是因为她的这种和善和开朗,也为之后的这一段不伦之恋奠定下基础。

2006年,17岁的男生小孟转到了王某丽担当班主任的文科15班。小孟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跟着父亲生活的他根本没有感受过母爱,家庭的状况也给这个男孩带来了不少的影响,小孟的心思也变得极为的敏感。

转班之后,小孟深陷王某丽的温柔之中,起初的时候,他把这当作妈妈般的温暖。因为小孟的特殊情况,王某丽作为班主任总是对其关注得比较多的,二人在聊天往来之间,王某丽惊讶地发现这个十几岁的男孩,心理竟然却如此的成熟。而小孟也进一步慢慢发觉自己对老师的这种情感,并不是简单的师生之情,而有点像同学们之间经常开玩笑说的爱情。

这个年纪本就是对爱情极为憧憬又迷茫的时期,在将这段迷茫的情感定性为“爱情”之后,小孟就开始为自己的爱情努力。在2007年3月,在一次外出活动的时候,小孟向王某丽坦白,说明了自己对其的感情。

单身多年的王某丽面对学生如此激烈的情感手足无措,很快便沦陷,二人之间谈起了师生之恋。对于王某丽来说,在这段爱情面前,老师和学生之间的阻碍,年龄上的差距都不是什么问题,没过多久,二人之间就发生了关系。

而对外,小孟将王某丽认作干妈,经常借机去她家中补课,实则是约会。王某丽的儿子仅仅就比小孟小两岁,二人之间互以兄弟相称。

而这段恋情并不是小孟的第一次姐弟恋,他在2005年曾经就谈过一个比他大了五十的女友,从他的经历来看,小孟应当是对年纪比他大的女性都有一种莫名的好感。

小孟沉醉于和王某丽的这段感情之中,无法自拔,这种情感让其产生了一种独特的占有欲,在得知王某丽和同班另外一个男同学小何之间关系也很密切之后,小孟产生了疑心,开始试探王某丽和小何之间的关系,王某丽只是稍加解释称自己只是同情小何。

小何也是一段失败婚姻的牺牲品,和小孟父母早就离婚不一样,小何的父母没有离婚,但是家中终日充斥着的除了争吵还是争吵,小何甚至觉得还不如离婚。看似沉默寡言的小何内心情感却是火热的,在王某丽取代了他心中父母的位置之后,他便和王某丽之间来往甚是亲密。

但是和小孟将王某丽视为唯一不同的是,小孟竟然和学校里的其他女教师之间也有瓜葛。

小孟本就敏感,在察觉到小何和王某丽之间的关系之后,小孟对小何产生了极大的恨意,一山不容两虎,小孟也认为王某丽不需要两个男朋友,因此暗暗地,小孟将小何视作了眼中钉和肉中刺,恨不得一除为快。

2007年,小孟和小何在王某丽家中意外相遇,正是这次相遇彻底激发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在这一次之后,小孟和王某丽之间也产生了隔阂,而对此,王某丽只是哭诉是小何在纠缠自己。

年轻人本就不够理智,在王某丽的添油加醋之下,小孟在自己生日的第二天也就是2007年9月26日,带着尖刀直接找到了小何,在小何的家中将其杀害。这段不伦的三角师生恋也在整件案件的调查中,慢慢地展现在众人的面前。

小孟很快便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行逮捕归案,而小孟的父亲在得知自己儿子的情况之后,整个人都呆滞了,没想到自己那个一向乖巧的儿子竟会做出如此之事。

根据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小孟对于小何做出的杀害行为是明显有提前预谋的,因为在其生日当天就曾有人听到他放言要将小何杀害。主观故意性极强,动机为情感纠纷,杀害的对象为自己的同班同学,下手极其狠厉。

根据故意杀人罪的判罚来看,凡是犯故意杀人的,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极其严重者,无期徒刑起步。

在此案中,小孟虽然是高中生,但是在其犯下罪行的前一天,他就已经满了18岁,已经成年,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应当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属于完全责任能力者。因此在最终的审判中,贵阳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其死刑。

而对于王某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对其定罪,但是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该法中明确规定教师的义务,王某丽师德败坏,影响恶劣,已经没有了成为一名老师的资格,该事件的爆发,直接毁掉了其所有的一切,无论是前程、名声还是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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