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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场校园畸恋酿成的悲剧

复杂的恋爱关系总是能让人大跌眼镜,但如果在该种关系中涉及到老师与学生的身份,理所当然受到大众的强烈谴责。教师是份职业,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教师的职业道德即“师德”便是教师应有的道德和行为规范,是全社会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青少年学生道德修养的楷模之一。

因此老师与在校学生谈恋爱,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大多数学校都不会接纳师生恋的老师,并且做出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与学生发生师生恋。虽然恋爱是自由的,但也要看场合,是否违背了公俗良德,给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王永丽(化名)是贵州某高中的班主任,任职有15年,先后获评过校级先进个人、校优秀党员和市级优秀班主任。但不知何时起,王永丽的作风出现了很大的问题,2006年秋,17岁的孟超(化名)转学到王永丽的班上,当时他便已经听说,班里的同学何林(化名)与班主任王永丽有着不清不楚的关系。

孟超转学过来时,王永丽已经45岁,有过两段婚姻,有一个儿子,比孟超只小2岁。王永丽与何林纠缠不清时并未与第二任丈夫离异,其丈夫还收到过何林的威胁、辱骂。不过尽管在学生中,王永丽与何林的风言风语不少,可这群学生毕竟是一群未成年孩子,学校方面以及学生的家长都没有察觉到王永丽与何林存有不正当的关系,或者是没有往那方面去想。

何林的家境不错,父亲经营着一家公司,在物质方面自然是不会亏欠儿子,但因为工作忙碌的原因,何父对儿子并没有过多的关注,后来何林上高中,为了让儿子有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何父还特别在学校附近给何林租了房子。

而孟超的父母在他三岁时便已经离婚,孟超则是跟着父亲生活,从小缺乏母爱,因此对年纪比他大的女性产生了迷恋心理,曾与女大学生谈过恋爱,后来被王永丽所吸引,密切交流后便与女大学生分了手,并且在孟超看来,何林是他与王永丽之间的第三者。

青春期的女生会对爱情充满各种想象,盲目,不理智,认为爱情最大,而处在青春期的男生,在情感方面同样存在有不理智的想法和做法,何林、孟超在与王永丽“恋爱”后,都有过与王永丽永永远远在一起的念头,做好了与世俗抗衡的准备,而王永丽对两个青少年也都做出承诺,何林、孟超信以为人。

2007年9月26日,孟超在同学的庆祝中度过了十八岁生日,然而此时的他已经身陷复杂恋爱的泥潭,这场不正常的三角恋正朝着十分奇怪的方向发展,比如王永丽经常在孟超的面前说受到了何林的骚扰,可王永丽并没有与何林断绝联系,依然与何林暧昧不清,使得孟超和何林都视对方为阻碍,破坏了自己与王永丽的感情。

虽然孟父察觉到了孟超与以前不太一样,但却不知如何与孟超沟通,也不清楚孟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而当孟父决定问问孟超班上的同学时,9月27日,孟超将何林杀害了。至此,王永丽畸形的恋爱关系再也瞒不住了。

而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

在该案中,孟超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判处了死刑。即使在监狱中,孟超幡然悔悟,意识到自己与王永丽的关系是不正常的,不应当杀害何林,却已经无法补救。生命只有一次,因此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而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而王永丽被学校“双开”后便迅速消失在了公众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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