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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师用教鞭打学生被公安机关拘留, 现在的教育怎么了?

引言:

在社会日益注重教育法治化的今天,一场引发广泛关注的教育体罚案件再度将我们的目光聚焦在校园中。教师因体罚学生而遭治安拘留,然而法院却裁定撤销处罚。这一案例涉及教育权、学生权益、法律规范等多重层面,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基本案情:

韩小会是贵州遵义红花岗区某校的班主任、语文教师。2019年11月14日上午,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小会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遂将赵某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小会喊赵某进教室上课,赵某未进教室上课并一直哭泣。课间操时间,赵某未做操并继续哭泣,韩小会将赵某牵进教室劝说不要哭泣无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后赵某停止哭泣继续上课。下午放学,韦某到校接学生时,发现赵某有伤,反映至学校。

当日下午及次日,学校领导、韩小会向赵某家长道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因学校不能满足赵某家长提出的除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等请求,赵某家长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当日立案,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并开展调查。

经鉴定,赵某左颧部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胸部1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后红花岗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韩小会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韩小会不服,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遵义市公安局复议作出了维持决定。韩小会于是向播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学生在上课时因自己过错而长时间哭泣,影响教学秩序,劝导无效,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惩戒,以维护教学秩序、促成学生健康成长。原告韩小会作为班主任教师,在劝导、罚站等方式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原告韩小会的行为系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

本案中,韩小会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被告红花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对原告韩小会的职务行为作出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决撤销。被告遵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一并撤销。

结语: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教育法规对于教育工作者行为的明确规定,同时也窥见了社会对教师在维护纪律和教学秩序中的困境。如何平衡学生权益和教师职责,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议题。

我们应当认识到,教育法治并非简单地对教育工作者进行限制,而是在规范中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在治安管理中,要更加精准地判断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处罚,以避免将正常的教育惩戒纳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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