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门学校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为我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和矫治提供遵循。
专门学校主要实施义务教育
《征求意见稿》指出,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场所,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专门学校坚持立足教育、科学矫治、有效转化、依法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确保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教育矫治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步入正常的社会化成长过程。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相关部门坚持法治思维,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构建既有别于普通学校教育又有别于司法监所的专门教育体系。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专门学校主要实施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高中阶段教育。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或强制入校
根据《征求意见稿》,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申请入校学生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入专门学校收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申请。
强制入校学生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三)拒不接受、不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专门学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单独分班的体验式学习时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由专门学校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学生原所在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原决定机关批准后执行,原决定机关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完成审批。学习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
专门学校认为学生表现良好、严重不良行为得到有效矫治,可以缩短学习期限的,向学生原所在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原决定机关批准后执行。
学生达到离校条件,专门学校应当适时提请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离校评估。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