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1日
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管理办法
为稳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招生工作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精神,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原则
1.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非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在石家庄市招生,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招生工作由石家庄市教育局统筹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数量,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内。
2.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在我市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市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3.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未按照本管理办法招收的学生,我市不予确认,在我市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一律取消在我市招生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家长自行承担。
二、计划确认
4.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计划在石家庄市招生的学校须于6月13日前,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将招生计划一次性致函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教育局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科学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的招生计划,书面回复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并向社会公布。未向我市告知备案的,不得在我市招生。未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招生结果无效。
5.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材料包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石家庄市招生计划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学校规模、在校生总人数、学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其他注意事项等。省级示范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需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设区市教育局需提供一份本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的招生计划汇总表(含各学校名称,招生计划总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
三、录取规则
6.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石家庄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石家庄市开展自主招生,不得在石家庄市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招收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石家庄市划定的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7.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录取结束后,需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于7月30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应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籍号、准考证号、中考成绩、初中毕业学校)致函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回函确认。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名单是我市被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学生注册高中学籍的唯一依据,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为未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四、其他规定
8.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提前招生。任何学校未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招生计划、超计划招生、招收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均为违规招收学生,石家庄市教育局不予确认录取结果,也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工作。
9.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10.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地招生的监督管理,将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中小学违规招生专项整治”范畴,坚决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11.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确认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名单审核学籍,严禁为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电子学籍档案转移手续。对违规办理学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和追责。
12.坚决打击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违规参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活动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学校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年检中给予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违规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提拔任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13.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未按本办法进行的一切招生行为均为违规招生,石家庄市教育局不予确认,所招学生全部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自行承担。同时,永久性取消该校在石家庄市的招生资格。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石家庄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