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出台的政策,一次次在提醒着我们,一定要进行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以下内容是我做出的一些总结。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1.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两类人才贯通的8个职称系列职称评审,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不将学历、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2.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3.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技能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 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4.建立绿色通道,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为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以“一步到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 高技能人才、“ 中华技能大奖 ”获得者可由相应评委会认定正高级职称,全国技术能手、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 世界技能大赛 金牌、银牌选手,可由相应评委会认定副高级职称。获得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铜牌和优胜奖选手可申报评审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项目的认定均以证书或文件为准。
5.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由所在单位推荐,各市、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核、公示后,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推荐条件的,提交相应专业评委会参加职称评审。
6.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机制,各职称评委会可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不断提高评价科学性。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提出鼓励办法
《条例》明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在师资、设备、经费、项目、学分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引进机制,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就学、社保、医疗、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才分类评价体系,不得将论文、专利、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此外,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立成果转化岗位,并依岗位需要设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转化收益达到相应规定要求的,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关于奖励,《条例》还明确,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河北出台新条例,8月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评职称时论文、外语等不做限制
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强调,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安全、违反伦理道德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视人才 各地已经在行动
在即将实施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引进机制,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就学、社保、医疗、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
其实,在重视人才方面,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具体措施,各种针对性福利已经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