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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河北一学校教学楼、学生公寓擅自投入使用,被相关部门处罚

近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官网公布一则处罚决定书,因未按照规定验收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工程,沧州市第十一中学被处罚。

这份文号为“(沧建)罚字(2021)第(071)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沧州市第十一中学主要违法事实为沧州市第十一中学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沧州市第十一中学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单位及个人共计罚款127.22万元的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韩兵

■编辑/裴红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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