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报市一高校园欺凌事件以后,我局迅速派驻工作组入校调查。根据目前调查情况, 经研究决定对市一高分管副校长给予停职处理 。根据后续调查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进一步处理。
2021年4月16日
警情通报
2021年4月14日17时30分许,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时某(男,16周岁)在班主任老师陪同下到示范区公安分局开州派出所报案称,3月27日被同学殴打。接到报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受理案件,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查。
一、涉案人员基本情况
谭某某,男,15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元龙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刘某某1,男,16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董某某,男,16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程某某,男,16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元龙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曹某某,男,15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刘某某2,男,17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任某某,男,15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二、调查情况
经查,因琐事,谭某某伙同刘某某1,纠集董某某、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2、任某某,于2021年3月27日在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时某所在宿舍对时某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处理情况
谭某某、刘某某1、董某某、程某某的行为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刘某某1、董某某、程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谭某某因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曹某某、刘某某2、任某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曹某某、任某某因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刘某某2因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予执行)。
示范区公安分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