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燕燕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处理教师申诉一案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姚燕燕的上诉,维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有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申诉作出处理。但并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均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未处理其申诉提起行政诉讼的,仍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姚燕燕系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其对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职称评审过程及结果有异议,向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提出申诉,请求彻查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职称推荐与评审过程,依法宣布职称评审结果无效并重新作出处理,依法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纪者。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组织的高级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属于学校的人事管理事项,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因该事项对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进行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