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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换人生”是道考试题, 谁该是应试者? 仅有河南大学吗?

“错换人生”舆情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当事人还在追求真相的路上。当年为何出了错,错在何处,谁是错的直接造成者,至今没有一个圆满答案。

按理说,答案是有的,也应该有,关键是谁有责任有义务去寻找这个答案。仅仅是此事当中被侵权的公民个人吗,难道没有法定的责任机关为公众寻找一个答案吗?

“错换人生”持续如此一段时间,实际上给当地社会出了一道考试题。维护社会的公平,维护道德的尊严,保持正常的秩序,公民自然有责任。但是,如果公平正义、道德秩序只有被侵权者自己去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能被侵权者自己去争取的话,那么当地社会的机制等于失灵了,而这是不应该的。

从“操场埋尸案”可知,在许多情况之下,公民很难维护自身的权利,只能依靠公权机关。16年前一名公民失踪了,家人四处寻找也没有结果,于是立即报案。当地成立了专家组,几经侦查之后,最后定性为失踪案,不予立案。之后家人又四处奔波了16年也没有结果。最后,家人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力,使得此案最终大白于天下。

“错换人生”事件虽然其性质不能与“操场埋尸案”相提并论,但在维权问题有着共同之处。年代久远,所在单位查不出结果,公民自己追求真相注定是劳而无获。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错换人生”也许永远“没有真相”。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会给社会公平正义造成永远的伤害,也给当地公权机关的公信力形成持久的消耗。此事应该有一个说法,关键是谁应该给出这个说法。

(1)“错换人生”已经得到确认。

与“操场埋尸案”相比,“错换人生”事件要简单得多,调查清楚也要容易得多。因为“错”与“换”的事实已经被科学证实,涉事的淮河医院也已经承认,还给其中的一方予以赔偿。事实证明,此事的的确确错了,两个当事人的确互换了。

(2)“错换人生”突破道德底线。

到医院生孩子,结果两家的孩子换位了,姚家的孩子变成郭家的孩子,郭家的孩子变成了姚家的孩子。如果这种事情经常发生,那将是多么地让人提心吊胆?那些生孩子的家庭想到此事就会恐惧。因为这完成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是根本不可以接受的。出了这种事情是应该调查清楚的。这种调查并不是为了惩罚谁,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道德尊严,给公众营造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3)“错换人生”应该有个结论。

正因为此事已经确确实实,也正因为此事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所以需要有一个符合事实本来面目的真相。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在,也是维护秩序的需要,还是公众的普遍愿望。尤其是,此事具有太多的线索可供调查,档案还在,当年的医生和护士还在,各种手续底案还在,管理档案的人也还在,是可以调查清楚并给出一个结论的。

关于此事的表达看,目前有三个词:错抱,错换,偷换,含义有所不同。正因为含义不同,所以才需要调查清楚。

错抱是完全无意行为造成的结果,是一种没有恶意的过错。就像旅途当中,两个人的旅行箱一模一样,甲错拿了乙的,乙没有发现又拿了甲的,双方都是无意的。在此事当中,护士将两个孩子抱错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否真的如此,需要通过调查、拿事实去证实。

错换虽然同样是错,但却有了主动性,是一种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从此事的情况看,不存在双方家长主动交换孩子的问题,因此错换一说是错误表达,是不存在的。

偷换的性质大为不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不注意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暗中采取的行为,而另一方却浑然不知。如果是这种情况,就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同样道理,这也需要通过调查、用事实去证实。

从错抱、错换、偷换三种情况看,事实上只有错抱、偷换是可能存在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有一个调查结论。

(4)谁该给出一个结论?

这就是本文的核心问题了。前述已经表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只能依靠公权机关,这也是公权机关存在的意义所在。“操场失踪案”等许许多多存年积案最终得以查清真相都证明了这一点。那么,是当地的哪个机关应该给出一个答案呢?这是值得讨论的话题。

所在学校——此事发生在河南大学的淮河医院,河南大学应该给个符合事实的答案。然而这似乎有点强人所难。因为什么呢?学校调查没有问题,但是涉及此案的当事人配合不配合调查,在调查中说不说真话,只能依赖被调查者的自觉,学校无法左右。还有,已经退休、离职者,不在学校权力范围之内,涉及校外的人与事也是无权调查的,这就决定了学校调查的局限性。所以,学校也给不出一个结论。

公安机关——此事最初就是通过公安确认“错”与“换”事实的,涉及的家庭也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是,公安机关经过一番调查之后,给出了不予立案的结论,建议通过诉讼途径争取赔偿。这就是说,经过一番调查之后,公安机关觉得此事不属刑事案件,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尽到了职责。

检察机关——是一个起诉机关,除了法定的公益案件之外,是不主动办案的,此事也不在它的职责范围之内。

人民法院——法院是维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决不能失守的。然而,法院办案也得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也不是主动办案机关。所谓民不告、官不究也。

行政机关——“错换人生”发生在医院,按理说医疗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出手调查清楚。然而,与学校一样,仅仅具有行政调查权,能不能找到真相,仰仗于当事人配合不配合、说不说出真话,而且超出了自己管辖范围也是无权调查的。此事似乎也不是医疗事故,不存在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医疗行政机关似乎也是无能为力,所以至今没有发现医疗行政机关就此表态。

分析到此,就很尴尬了。一个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理应有公权机关介入调查,给出符合事实的结论,然而却找不到这个机关是谁。这说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制还存在缺陷,需要进行完善。但是,此事以及类似事情是不能等到机制完善之日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此事真的就没有相应的机关应该主动作为吗?恐怕也未必,这些年就处理了无数起类似事件。调查此事并给出一个结论,应该有相应的责任机关,只是公众不知道而已。或许,这个责任机关正在进行调查也未可知。

网友们,“错换人生”是一道考试题,到底谁才是法定的应试者呢?欢迎留言对此进行讨论!谢谢阅读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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