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某高校一教师提出离职,被学校拒提档案,于是提起人事仲裁(注意“人事”二字),并求助于媒体。仲裁委裁定,学校应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学校认为仲裁背离法律、显失公平,遂将此案起诉到法院,要求该位教师依约退回培养费用和支付违约金79万。
在法院庭审中,学校向法院提交了向该名教师支付学费、住宿费、工资、政策性补贴、各种福利补贴、奖学金的会计资料以及银行盖章的转款凭证,可是该教师拒不承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否认其银行卡上收到学校向其支付学费住宿费。此案结果如何,应该等待法院判决,但依据报道分析一下,从中吸取教训也是收获。
(一)教师诚信价值远远>79万。
此案实际上是一起教师诚信案件。教师以德为先,诚信显得特别重要。此位教师申请读博时,与学校签有协议,即有约在先。从协议内容看,此位教师读博,属于委托培养性质,即委托一所高校让其读博(与统考录取有所差别),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这是一个三方协议,委托学校出钱,受托学校培养,读博者受益。按照规定,委托培养的博士毕业证书给单位,不能直接给本人。
有道是,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教师理应是君子。《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规定:“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这方面的规定很多,在此不提。教师既然依约读博,就得依约行事。如果硬是违约,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协议内容,也不失为君子。
签约在先,文凭一旦到手,却又视为废纸,拒不履行协议内容,说句不好听的话,这相当于“欺骗”。先是通过签约的方式获得读博的机会,博士毕业之后立马走人,实在说不过去。如果再来一个“理直气壮”维权,甚至借助舆论打扮成受害者,这更是证明“说不过去”。说实在的,现在的人们对于诚信比过去任何时候看得都重。此位教师经过如此一番操作,新的单位知道之后如果拒绝报到,损失远不止这79万。须知现在的高校对师德极为重视。
(二)教授违约跳槽而拒付违约金,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近些年,按约读博之后违约离职的事件虽然越来越少,但也并非孤案,2020年就出现了两起。2020年8月,山西某师范学院一名教师因为同样情况提出离职,学校要求按约支付赔偿和违约金42万,教师不认,学校为此提起仲裁,理由是双方事先签订了《协议书》及《晋升职称协议书》,服务期未满,应该赔偿和支付违约金。2020年9月,江西某学院一名教授通过媒体吐槽,称在读博士后服务期已满时提出离职,被学院“索赔”违约金43.8946万元人民币。校方给出的理由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评上教授5年服务期还没满。
山西那个案件结果如何,没有见到报道,江西那个案件也未见到法院判决,但有仲裁结果。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其理由是:
被聘人员占用了用人单位的编制、岗位职数,也享受了相应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待聘人员数量多于应聘岗位职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约定聘任服务期和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反而符合《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等关于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的规定,防止人才无序流动的精神,合乎情理。
这堪称经典仲裁,这里提示一下。该教授属于事业编制,所以仲裁依据包括所有相关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该仲裁认定,教授与学校之间所签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服务期未满就走,既违反相关要求,也违反双方约定。由此可见,“人事仲裁”依据并不只是劳动合同法,规范性的文件也是依据之一。之所以分析这个案件,是因为与洛阳案件是一样一样的,省级仲裁委的裁决应该是权威性的,可以作为参考。
(三)学校培养读博,教师违约离职,等于在断绝其他教师在职进修之路。
无论洛阳这个案件是什么结果,产生的影响仍然是很大的。这种案件到底会产生何种影响呢?至少可以从三个层次观察。
领导层面。出现这种案件后,学校领导会觉得愧对其它教师。你看一看,花了几十万,培养出一个博士,结果跑了,而其它教师却在辛辛苦苦工作,如果把这个钱作为绩效发给大家,不是更好吗?所以,此位教师协调离职,领导们自然不能表示同意,最后没有办法了,肯定是集体商量出一个办法,依约办事,要打官司就打官司,否则无法面对全校教工的质疑。以后在审批这种事情,一定非常慎重。
教工层面。其他教师会觉得不公平。你看一看,领导看好的人,花重金去培养,回到单位之后还要晋职称、提待遇,结果还不领情。我等人啊,辛辛苦苦站讲台、做课题,安心本职却没有这个机会,你说公平吗?如果把这个机会给了别人,哪个这档子事?所以,不要小看这种案件的影响。这也是高校一定要将官司打到底的原因所在,不是为了输赢,而是为了给大家一个说法,表明领导一个态度。
制度层面。这种事件对学校制度有着最大的伤害。采取委托培养的方式提高教师学历层次,曾经是高校的通行做法。后来不断出现不守信用的情况,逼得高校不得不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希望起到约束作用。然而,即使如此,对有的培养对象还是没有约束力。这该怎么办?打官司只是个案处理办法。即使没有废止此项制度,有哪位领导还敢批准教师进修?谁能保证下一个不是“拿到文凭就走”?如此这般,极有可能废除委托培养制度,其他教师也就没有了在职进修的机会。这是不是损害了其他教师的利益?
那么,事件主角真的能够从事获取利益吗?这也难说。这种事情一旦广而告之,还通过舆论把自己打扮成受害者,公众的如何看待不重要,关键是新的单位如何看待。如果新的单位十分重视教师思想修养,坚持以德为先,往往会改变原先的决定,拒绝当事人报到,因为不守诚信与师德并不相容,再说谁能保证不被当成新的跳板呢?对于新来的人员,既有教工自然也在观察评论,如果聘用一个不讲信用的人,领导又该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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