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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可评副高级职称! 不限学历户籍!

河南种地“老把式”,最近有新头衔啦!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创新乡土人才评价机制,激励农村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河南省人社厅会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制订了《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主要亮点有:

一、职称评价标准全省统一。针对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属性,在总结我省2018年以来新型职业农民评审副高级农艺师和我省漯河市2021年试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初、中级职称评审的基础上,通过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全省统一的申报评审标准。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全省单设。各省辖市成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里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全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三、职称名称和层级单独设置。在我省农业系列职称名称和层级的基础上,单独设立了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名称和层级,将新型农民职称名称、层级和我省农业系列职称进行了区分,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四、职称评价条件更加贴近农业生产实际。

一是注重德才兼备。对政治思想、品德修养、示范带动、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中,要求生产经营或技术指导服务达到一定规模,更贴近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发展方向,契合了国家关于新时期尤其是“十四五”期间促进乡村振兴的有关要求。

二是打破了学历、层级、身份、户籍等限制。条件中既设置了农民助理农艺师(初级)3年、农民农艺师(中级)4年、农民高级农艺师(副高级职称)5年的逐级申报工作年限要求,也设置了无职称人员申报农民农艺师(中级)5年、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副高级职称)8年从事农业生产的直报要求。申报条件有效衔接了目前农民技术人员的从业现状,解决了目前多年从事农业农村生产无职称人员申报参评职称问题,畅通了申报评审渠道。

三是评审条件重点突出业绩贡献、示范带动作用、履行社会责任等,对论文、项目、专利、奖项等不作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参评职称主要看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是否对社会做出了实际贡献、是否在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上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农业生产领域的“土专家、田秀才”均可参评。

【附: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精神,创新乡土人才评价机制,鼓励高素质人才投身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三农”事业发展,遵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农业职业发展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或服务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以农业为职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农业生产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退役军人等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初、中、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隶属农业系列,层级与我省农业系列职称基本一致,其中,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专业为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四大类。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是农业从业人员农业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侧重考察申报人员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能力。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对业绩特别优秀、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创建有特色品牌的“田秀才、土专家”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一步到位申报评审政策,打破学历、年限、业绩等条件限制,按照代表性业绩成果、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按照考核认定的方式实施,中、高级职称采取业绩成果综合评价、实地考察、面试答辩的方式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正高级职称按照我省农业系列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三农”事业,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 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有农业生产、经营实践,有推广、示范、带动或技术指导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或技术指导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生产经营中无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未受到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处罚。

第三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须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满3年。

(二)评审条件,须符合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掌握基本的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能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能因地制宜地提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建议。

3.帮助农户做好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工作。

4.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等初级证书的。

第十一条 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职称后,须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满4年。

2.无职称人员,须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示范家庭农场农场主、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的农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一定课时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

(2)参加市级及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奖的。

(3)有特殊技能、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

(4)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部门的表彰。

(5)取得农业类技师职业资格或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评审条件,须符合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本专业新品种、新技术等推广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2.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开展技术示范指导、培训辅导,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积极贡献。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辐射带动能力较强,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超过当地农林牧渔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

4.参与研制开发新品种、新产品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或主持、主导或引进、推广应用的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1项以上,经乡(镇)政府、农技推广区域站或县级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证明,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被县级及以上部门列为示范点、示范基地。

5.推广节能增效相关技术模式,得到乡级政府或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认可;或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业务部门安排的试验、示范项目2项以上,有任务下达单位证明材料。

6.生产经营或技术指导的种植业、养殖业,每年增产增收5%以上,生产管理的记录档案完整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经乡(镇)政府或农技推广区域站或县级农业农村业务部门确认的。

7.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8.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等中级证书的。

第十二条 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取得中级职称后,须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满5年。

2.无职称人员,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工作满8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

(1)获得与专业相近的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励(包括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等)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主持编制省级以上标准1项,或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等1项。

(3)参加市级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奖。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十佳农民”等与农业相关的表彰或省级以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5)在农业生产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土专家”“田秀才”,且对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应用有突出贡献、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人员。

(6)取得农业类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评审条件,须符合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条:

1.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超过当地农林牧渔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

2.具备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等,年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技能提升等培训不少于200人次。

3.参与编写省辖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程、方案、预案、行业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培训教材、总结报告等,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参与研制开发新品种、新产品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主持、主导或引进的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2项以上,经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证明,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被省辖市级以上部门列为示范点、示范基地的。

5.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业务部门安排的试验、示范项目5项以上,有任务下达单位证明材料。推广节能增效相关技术模式,得到县级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认可。

6.生产经营或技术指导的种植业、养殖业,每年增产增收10%以上,生产管理的记录档案规范完整,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经乡(镇)政府、农技推广区域站或县级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证明。

7.作为法人,所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被认定为省辖市级以上示范社(或优秀服务组织),所经营的家庭农场被认定为省辖市级以上示范场。

8.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等高级证书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中生产规模的认定,需提供乡级以上业务部门或服务群体的确认材料或营业执照等。

第十五条 申报评审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材料须是能体现自己生产经营成效或技术指导服务水平的代表性业绩成果。参与完成、编写、研制开发的均限前5名。

第十六条 评审条件中的工作业绩为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以来的情况,以企业或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或荣誉称号不能作为个人业绩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需由所在村委、乡镇等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参评,并提供服务当地农业农村生产的业绩贡献材料或承诺书。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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