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邓波
近日,河南博主郭先生发视频称,他所拍摄的视频作品被濮阳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下称濮阳二职中)作为招生宣传片使用,但他并没有授权。维权协商未果后,郭先生将学校与制作视频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因自己在网上曝光学校侵权,被校方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院。
9月22日,郭先生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他目前正积极应诉维权。校方回应记者称,他们接到博主反映后已下架视频,但此事影响了学校声誉和招生,只能对博主进行反诉。
博主称视频作品被学校侵权盗用
郭先生是河南濮阳一名专注摄影及旅行的视频博主,据他介绍,从2020年开始,自己就与两名同事拍摄收集濮阳当地的人文风景视频素材。今年全国掀起文旅热,郭先生将原来的视频素材剪辑成片,命名为《风华正茂》发布到网络平台,并注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郭先生说,片子发布到网络平台,濮阳当地一场关于文旅的对外推介会导演看到后主动联系他,希望得到授权,以作线下大会开场视频使用。对方有一个要求,此视频在发布之前没有任何商业行为,“我当时就答应了这事。”
但此后,有圈子里的同行询问郭先生,是否帮当地的濮阳二职中拍过视频。同行发来的视频链接显示,一家名叫简芊文化传媒的公司将《风华正茂》视频剪辑后对外发布,同时濮阳二职中也将这个片子作为招生宣传片,在学校官方账号上对外发布。
郭先生说,由于视频素材已被别人侵权使用,他与文旅推介会的合作被迫中止。此后还有其他传媒公司找上门,希望得到这段视频的授权,郭先生就准备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侵权者把视频下架,或者事情处理完后,再授权第三方使用,这样人家(使用)也比较放心。”
郭先生说,他联系了濮阳二职中,要求立即删除下架侵权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通过学校认证账号发布致歉声明。但他并没有得到学校的回复,只有制作招生宣传视频的简芊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给他回了电话,表示愿意以5000元了结此事。但郭先生认为,这金额与自己的损失相差甚远,双方没有谈妥,“经过核算,我大约有六七万元的经济损失。”
学校反诉博主曝光侵犯名誉
因协商无果,郭先生将濮阳二职中及简芊文化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郭先生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被告无视网站提醒,在没有告知原告,未经授权、未经的允许情况下,擅自将他创作的文旅短片《风华正茂》中的内容剪辑到濮阳二职中的招生宣传片中,并于6月5日对外发布,导致原告多个商业授权无法正常进行,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与潜在客户丢失。其短片制作水平拙劣,让社会误以为该招生短片为原告创作,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
郭先生诉请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因盗取、使用视频而带来的相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两名被告立即全网下架相关侵权视频,即刻停止侵权行为;在被告官方账号以及权威媒体发布针对此次侵权事件对创作者的致歉声明。同时,郭先生也在网上发布了视频,曝光自己创作的视频被盗用的相关情况。
郭先生介绍,他9月初到法院申请立案,第一次申请因证据不充分被驳回,再一次提交立案申请于9月13日通过审核。但在9月12日,濮阳二职中以名誉侵权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
郭先生接到的校方起诉状上称,2023年9月8日,郭先生以学校作为背景素材,在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恶意诋毁学校商业信誉,造成4000多人在短视频下跟帖进行不良评价,点赞量达到1.9万。学校发现后,多次联系被告删除该短视频及其跟帖,但郭先生至今不予删除。学校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已经对学校的社会评价和社会信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濮阳二职中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博主郭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删除视频平台发布对原告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短视频;请求判令博主在视频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9月22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到濮阳二职中,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郭先生所指的被侵权的短视频系当地一家公司帮学校制作,学校只是发布了出去。接到情况后,学校积极配合,直接下架了短视频,但很无奈的是,“严重影响到了我们学校的声誉和招生,所以只能进行反起诉。”
“他是连着发两次视频说我们学校,但是他已经知道视频不是我们学校做的了,还一直提我们学校,我们也很冤枉。”这名工作人员表示,郭先生既然已经起诉学校,就不应该再在网上发布相关视频。其还表示,将对视频制作公司追究责任。
简芊文化传媒公司相关负责人崔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视频是他们委托第三方制作的,审核时并没有发现问题。接到郭先生反映后,他们与郭先生联系,并见面聊了赔偿,希望以5000元了结此事,但双方无法就金额达成一致,“他说要69000元,最低50000元,最后商量不行还是走法律程序了。”崔先生还说,此前已经接到法院电话,问愿不愿意调解,“我们态度还是愿意调解的。”
律师:曝光若属实则不构成侵权
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小莉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名为“短视频”的作品类型,但根据创作手法和表达方式等,短视频一般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著作权法》中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作品,就构成侵权;例外情况是: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可以不经其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本案中,不论是视频的制作方传媒公司还是使用方濮阳二职中,只要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构成了侵权。“使用方是否知情,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但使用方可以通过和传媒公司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向传媒公司就承担的损失进行追偿。”
至于濮阳二职中起诉郭先生名誉侵权,蔡小莉律师表示,“名誉权的核心是一种社会评价。”名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新闻报道失实等四种方式,造成公民或者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如果本案中博主在网上的曝光视频是如实陈述事实,并不存在捏造或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那么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