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民族之本,只有通过教育,才会有一批又一批优秀的人才投身到社会的建设中去。在一般人的眼里,教育可能就只局限于学校里的学习,但这只是一部分,教育不光是在学校里学习,父母的管教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孩子接触到最多的人自然就是父母了,所以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就显得格外重要。现代社会中,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这就是家庭教育不到位的严重后果之一。
刘启智1994年出生于湖南,因为他是家里的独子,父母平时对其是百般宠爱,尽管父母俩收入都不高,但只要刘启智有什么要求,他们都会无条件地去满足。同时在刘启智的教育上,夫妻俩可是下了血本。
起初刘启智在一所普通的学校上学,但因为平时在家里被惯坏了,刘启智身的臭脾气,动不动就和老师同学们起冲突,而且上课时也不认真,要么心不在焉,要么呼呼大睡。但刘启智的父母却把这个责任推到了学校身上。
他们认为刘启智不好好学习是因为学校的环境不好,丝毫没有想过是自己儿子的原因。为了让刘启智能好好学习,他上高中时,夫妻俩斥巨资将其送到了城里的一个私立学校读书,但刘启智到了这里后非但没有努力学习,而且还染上了网瘾。
染上网瘾后,逃学成了刘启智的家常便饭,跑出学校后,刘启智就拿着父母的血汗钱在外挥霍,整日虚度在网吧里,学校和父母曾多次教育过刘启智,但都起不到一点作用,刘启智依旧我行我素,但尽管刘启智这样,他父母还是像之前那样惯着他。
刘启智在外鬼混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付振立的人,两人年岁相仿,而且都是家中独子,平时受尽宠爱,有着很相似的经历,于是两人便臭味相投,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一天,付振立找到刘启智,说自己想辍学去打工。
刘启智也早就厌烦了学校的管束,两人便一拍即合。刘启智回到家偷偷拿了800块钱,和付振立一起外出打工。但现实没有他们想象得那么美好,因为两人连高中都没有读完,而且性格乖戾,再加上平时娇生惯养,不愿意干什么体力活,所以他们一直都没能找到活干。
很快,两人从家里带出来的钱就花得一干二净,平时没钱就向父母伸手的两人犯了难,不向家里要,这日子就过不下去了,向家里要的话,他们跑出来打工的计划就破产了。两人思来想去,还是决定不向家里伸手。
可两人在外总得用钱,于是他们想到了抢劫。2012年8月21日,两人在湖南省武冈市湾头桥镇朝阳村抢劫了张某夫妇,在拿走张某夫妇身上的财物后,付振立对着刘启智说:“杀了他们,不然他们去报警,我们就完了!”然后他们拿出水果刀,对着张某夫妇连刺数刀。
杀害两人后,刘启智和付振立便骑着张某的摩托车逃离了现场。两人用抢来的钱租了间房子,还卖掉了张某的摩托车,之后两人便过了几天潇洒日子,可钱来得快去得也快,抢来的钱很快就被他们花掉,于是两人又有了作案的想法。
8月25日,两人趁着男房东不在家,潜入女房东的房间将其杀害,然后偷走了3000元现金和几张银行卡,因为害怕事情暴露,两人又埋伏在房间里,将晚归的男房东杀害,之后扬长而去。
29日,两人在一家旅馆中杀害了正在孕期的老板吴某,吴某两岁的女儿因为在房间中哭闹,也遭了他们的毒手,很难想象,两个少年的心肠为何会如此歹毒,为了钱财,四处抢劫杀人,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9天有7人遇害,警方第一时间展开了调查,不久之后便锁定了刘启智和付振立二人。最后,警方在一家网吧里将两人抓获。随后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起诉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 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 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刘启智和付振立为财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应当按照情节严重处理。所以法院判处刘启智死刑,但付振立当时未满1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法院判处付振立无期徒刑。两个正处于青春年华的少年因为缺少正确的家庭教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可见正确的家庭教育对一个人是非常重要的。
在判决后,刘启智泪流满面地对身旁的警察说:“叔叔,我不想死。”然后他向法官提出了最后一个请求:“请法院给我一个机会,我愿意用一切方式补偿受害者家属,如果不行,我希望能捐出自己的器官。”他虽在最后幡然醒悟,但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