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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大学生勤工俭学半年, 家长拒付家教全额工资, 理由令人无语

大学生在上学期间除了学习以外,有的人为了早一点地接触职场和工作环境,或者赚一点外快,都会选择校内外的兼职工作,其中家教便是很多人在勤工俭学时的选择。而大学生付出了脑力、时间和精力去给孩子补习,作为孩子家长和雇佣家教的个人,付出当初承诺的报酬本就是应该的,在湖南长沙,一个女大学生在结课之后,学生家长却拒不付款,这是怎么一回事?

在长沙就学的一位女大学生小宋为了勤工俭学,在今年2月份的时候,便选择了做家教帮孩子补习来赚钱。根据自己擅长的方向,选择了英语和数学两门课程,随后便跟一名初中学生的家长,在社交软件上约定好了补习的内容和课时费用为“英语和数学,每课时90元,总共是6345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并且《民法典》根据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小宋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明。但因为这种口头上的约定,不如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的条款具有约束性,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书面条款约定为主,更能保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不属于就业,但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的约定,劳动者提供自己的服务或能力,而用工者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小宋与孩子家长之间的关系便属于劳务关系,并且在社交软件上的约定记录,也可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之一。

在刚接触孩子时,他的这两门课的成绩并不理想,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中,数学考了40分左右,英语也只考了60分左右徘徊。所以刚接到这个单子时,用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为这个孩子准备课程和教案,在辛苦了半年之后,孩子的英语和数学上面的成绩终于提高了。

就在小宋期待拿到自己的工资时,意外却发生了。当时孩子学校组织了一次期末考试,考试成绩下来后,小宋辅导的两门功课成绩均有所提升,但是他的总成绩却在全班垫底,这让孩子的家长非常生气。

于是他们就以此为理由拒付全额工资,从小宋的课时费中扣除了2500,所以在她索要课时费时,从原先约定好的6345元变成3845元,好家伙,直接少了快一半,小宋自然是不能接受的。更绝的是家长还要求小宋支付他们家教期间餐费、停车费等多项费用,勤工俭学半年基本没有赚到钱不说,还要往里倒贴钱。

那么小宋要维权,该怎么办?因为她是与学生家长联系的,属于民事范围,遇到此类事情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系和沟通,双方去协商这件事情怎么处理。协商不成的,便进行第二步,调解。

在小宋与学生家长产生纠纷之后,也与学生家长进行了协商,但是并没有获得效果,反而被对方拉黑。所以小宋的第一步失败。

这时,小宋便可以去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作为第三方,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以及合法的方式,在清楚事情经过,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帮助双方当事人调解矛盾,解决纠纷问题。

若是这一步也解决不了问题的话,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仲裁,和上一步同样,仲裁员根据事实,帮助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并作出仲裁决定,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拒不履行的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向法院申请诉讼,根据《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并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小宋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但是作为原告,需要依法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事实真相和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比如聊天记录便可以证明自己与被告方存在劳务关系,并且有约定好的课时费等情况存在。而对方若不同意小宋的请求,也需要依法举证,拿出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过错的证据。

做家教本是为了在学习之余挣点钱,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家里,都是很值得尝试的一件事。但勤工俭学的途径多种多样,渠道也繁多,所以在勤工俭学阶段,要擦亮双眼,找到适合自己的方式体验工作,赚取外快,同时也要注意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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