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涉及考研作弊的不起诉决定书。2021年5月13日,蒋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后经衡阳市珠晖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蒋某某于同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15日,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蒋某某于2017年因为培训事宜与刘某某(已判决)结识,此后共介绍17名朋友、同事给刘某某,让其安排参加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并代刘某某收取共42.5万元的所谓培训费,从中扣下8.5万元后,将剩余钱款转账给了刘某某。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当日早上7时许,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的方式,帮助参考人员解决用以作弊的设备问题。
1月13日,中国检察网对于此案结果进行公示,衡阳市珠晖区检察院决定对蒋某某予以不起诉。
衡阳市珠晖区检察院认为,目前证据仅能在客观方面证实蒋某某为刘某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了相关帮助作用;但主观方面,不能证实蒋某某是在明知刘某某等人通过作弊的方式组织考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
最终因蒋某某是否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衡阳市珠晖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九派新闻实习记者 贾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