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极生悲!湖南岳阳,严某刚考完公务员省考考试,自我感觉良好,于是在当天晚上就和朋友一起喝酒庆祝。酒足饭饱之后,严某担心朋友开自己的车不熟练,于是心存侥幸的开车上路。
谁知,在路经一收费站时,严某被正在例行检查的民警拦下检查,结果经抽血检测后,严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2.26mg/100ml,已经达到了醉驾的标准。
俗话说,躲得过初一但躲不过十五,在现实生活中,像严某这样心存侥幸的司机很多,总以为出门看了黄历后不会遇到检查,殊不知,这种心存侥幸的心理往往会事与愿违。
更何况,像严某这样准备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更应该对法律心存敬畏,唯有这样,才能在未来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带头守法、尊法、畏法,做人民群众放心和满意的公务人员。
在本案中,严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且在经过血液检测后,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已经超过80mg/100ml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款以及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严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拘役和罚金同样属于刑事处罚措施当中的一种,前者属于主刑,后者属于附加刑。即使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被单处罚金,同样会在自己的人生档案上留下犯罪前科的记录,并且在涉及政审、参军等活动时,会有重大影响。
说得更严重一点就是,在涉及考公、参军等需要政审的活动时,连同自己、子女以及孙子女三代人都会受到影响。
不仅如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严某的驾驶证不仅会被吊销,而且在五年之内都不能再重新取得驾驶证,这意味着严某在未来五年都不能再开车。
所以,如果严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即使其笔试成绩通过了,其依然不能参加面试,更无法踏入公务员队伍,更无法再驾驶自己心爱的小汽车。
不过,严某的案例也告诉我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底线应当成为每一个司机应当遵守的红线和原则,不能逾越和突破。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