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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湖南频道

申智林

日前,湖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通知,6月9日起,《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民办中小学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以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者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者代收费。民办中小学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三大类收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在不超过定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制定。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民办中小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公示,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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