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人事纠纷案件。
员工入职时与医院签署协议书,约定参加医院培训,并连续服务不少于5年。然而,期间因考研而辞职,医院根据协议要求退回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究竟合不合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件。
2015年9月15日,顾某入职盛泽医院。后顾某与盛泽医院签订《外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顾某规培合格后,须在盛泽医院连续服务不少于五年,如顾某在服务期内调离(含辞职)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退回培训期间盛泽医院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工资、奖金、福利等。
然而,顾某认为,上述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约定服务期违约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亦违反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应认定无效。
尽管顾某不服苏州中院的判决,向江苏高院提出再审,但裁定书的结果来看,江苏高院认为,顾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顾某与盛泽医院签订了《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属于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符合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条件。盛泽医院与顾某签订的《外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中,并未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以及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且顾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应认定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因顾某在规范化培训期间考取研究生向盛泽医院单方提出辞职,违反协议约定,盛泽医院按照协议约定要求顾某退回培训期间为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二审法院对顾某主张盛泽医院返还违约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江苏高院裁定:驳回顾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