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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篡改同学高考志愿, 致其被低于成绩260分院校录取, 后获谅解免于起诉

明知同学小黄(化名)不愿意填报与自己相同的大学,小曾(化名)还是一意孤行,私自将小黄的志愿篡改成自己的学校,并把其他相应的志愿删除。最终,高考425分的小黄,被分配到投档线为160分的院校,即小曾所在大学。事发数周后,小曾主动向警方投案。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此案不起诉决定书。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小曾不起诉。

据不起诉决定书,小曾为2001年生人,专科毕业,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

经检察院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小曾通过高考就读于常州某学院,同年,其同学小黄选择复读。2019年6月,小黄第二次参加高考。高考结束后,两人约好同在浙江杭州一公司打暑假工,住同一宿舍。

高考成绩出来后,小黄考了425分,离江西二本线差了20分。8月1日凌晨,小黄登陆江西省2019年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将专科投档分较高的无锡某学院填报为第一志愿。后小曾得知小黄不愿填报自己就读的常州某学院,并且已填报其他院校。

8月2日晚21时许,小曾趁小黄上晚班,从其行李箱中翻出高考志愿填报密码卡,登录系统后将其第一志愿篡改成常州某学院(小曾就读院校),并将相应的其他志愿删除,以确保小黄能够被常州某学院录取。

最终,高考分数425的小黄错失无锡某学院(投档分为417分),被投档分较低的常州某学院(投档分160分)录取,对其造成严重影响。

案发后,2019年8月27日,小曾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投案当日,小黄与其达成协议,小曾对其进行赔偿,后者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于都县检察院认为,小曾确已实施了前述法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小曾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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