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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规定,下列车辆因交通违法被依法扣留,经通知车辆所有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办理领取车辆手续。本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车辆所有人仍不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办理领取车辆手续的,我局将对下列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注:公告车辆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详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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