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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教育局原局长获刑, 挪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用于个人开支

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

对会昌县教育局原局长华某逸

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一案

进行宣判

被告人华某逸被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远程庭审照片

经审理查明

罪名一:单位受贿罪

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会昌县教育局在帐外收受某保险公司保险手续费2151376.2元,根据华某逸的意见将该款用于全县各学校保险代办员发放补助、油卡和县教育局报刊费、试卷费等支出。

2015年11月,华某逸安排人员拉赞助解决一些单位开支。后得到在会昌县推广期刊业务的刘某赞助款92414元,该款项未进会昌县教育局财务账并根据华某逸的意见全部用于支付会昌县教育局租车、公务接待等开支。

罪名二:贪污罪

2012年4月,华某逸将江西省某公司支付给会昌县教育局的期刊回扣款30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2年上半年,华某逸将江西省某杂志社、江西省某公司等期刊社支付给会昌县教育局的期刊回扣款15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6年9月,华某逸将会昌县教育局帐外收取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65367元用于个人开支。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华某逸的亲属于2020年10月19日向会昌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515367元。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会昌县教育局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手续费2243790.2元,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华某逸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华某逸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会昌县教育局公款5153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华某逸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逸在侦查期间已退缴违法所得515367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逸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予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华某逸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华某逸向会昌县监察委员会退缴的违法所得51536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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