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全市各类校外中学生培训机构、
艺考培训机构、
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
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
9月14日,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8起违法案例。
案例一:
北京某图某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时,通过自设网站上发表的文章含有“通过率91.5%、首选、状元”等文字的内容。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
案例二:
江西某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江西某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2021年3月13日起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2020年教招笔试押题命中率高达92%、非超纲部分高达95.8%”“2019年教师招聘考试某兴教育综共命中87分、主观题命中率高达95.35%”等广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三:
南昌某州学校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了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吸引生源,在校内采用条幅、电子屏、易拉宝、彩虹门宣传:“原南昌三中名师管理团队与某州学校联手打造中考强校”“又一所名校要崛起,不用买学区房,小孩照样读名校,原南昌三中名师管理团队与某州学校联手打造南昌中考强校,招小学、初中、初二复读生,选择某州品学兼优”“原南昌三中校长及名师团队”“原南昌三中团队打造中考强校”。及多家媒体以新闻的形式报道“某州教育集团旗下南昌某州学校与原南昌三中精英管理团队及名师团队强强联合,共同打造一所大众化、普惠性的高端品牌学校。”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30000元。
案例四:
南昌某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从2017年6月26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广告牌匾宣传栏方式虚假宣传,“5个某华在线老师的宣传牌匾上的个人档案及相关荣誉”。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所指的违法行为。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200元。
案例五:
南昌某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案
案情简介:2021年04月21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网站首页上宣传“[南昌某北文化艺术]联考PK[普通画室]外省画室重校考,轻联考,无法针对各省联考进行备考,本省画室师资和教学偏弱,联考过线无保障”的宣传语。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
案例六:
南昌某意教育培训学校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9月起,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名师1对6,为每个孩子提供最合适的教育”“拥有南昌市中/高考顶尖名师”“某意学校,帮你考得更好。”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七:
南昌某尚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经查明,当事人在网站等媒介发布的“上万余位学员见证”“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学校师资百余人”“教师有北京舞蹈学院,上海戏剧学院等知名专业院校毕业的老师教学。”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76316元。
案例八:
南昌某某荷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经查明,2020年8月当事人为提升招生效果,设计制作并发布了包含:“先试学,后缴费,升学有保障”“无忧升学”等内容的宣传单和宣传栏,放置在招生咨询点内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