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本应像明灯,照亮学生前方的路,但这位教师不仅违背师德,更触碰法律红线。江西法院微信公号2月27日公布这样一起案例。
被告人曾某系吉水一民办中职院校学工处副处长、班主任,因其平日花销大,经济状况不佳,便萌生出截留学杂费用的想法。2023年2月至10月,曾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16万余元学杂费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不上交学校。2023年12月,曾某主动到当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担任民办学校学工处副处长、班主任期间,将收取的十六万余元学杂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学校十六万余元。
据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