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统一安排,沈阳市2021年高考考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体检工作原则上将于4月下旬结束。各毕业学校的应届考生、往届考生及其他社会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日期,由区、县(市)招考办和指定的体检医院,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并负责通知考生。为方便考生顺利参加体检,市招考办提示考生注意如下事项:
按时参加体检
所有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含兼报单招单考考生),须按报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本考区指定的体检医院参加体检。考生如放弃高考体检,出现影响录取等问题,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遵守体检规定
体检前,考生须按照区、县(市)招考办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按需提供相关健康证明材料,不得隐瞒身体状况,确保符合参检条件。体检当天,考生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区、县(市)招考办打印的《2021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表》(以下简称《体检表》)以及区、县(市)招考办规定的相关健康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缴纳高考体检费。考生在临检前不要做剧烈运动,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最佳状态参加体检。体检全程要严格按照医院、毕业学校的体检安排、工作纪律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有序排队,主动接受测温、引导,保持间距,对眼科、内科等项目进行逐项检查,不得出现扰乱体检工作秩序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
熟悉体检标准
2021年高考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加强辽宁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管理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03〕12号)和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疾病影响高考志愿填报的,具体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核准体检信息
为避免影响高考录取,考生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妥善保管《2021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确认表》(以下简称《体检确认表》)和《体检表》,不得折叠、污损、丢失。尤其是在签字确认环节,考生须逐项核对本人《体检确认表》和《体检表》中的结果数据是否完全一致,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应检项目是否有漏检、漏填情况,“既往病史”栏目是否按规定填写,体检结果书写是否规范、清晰,医师意见、医师签名、体检医院意见及公章是否存在漏写、漏盖等情况。考生本人确认无误后,须在《体检确认表》中“考生确认签字”处签字。如因考生本人未认真核对《体检确认表》数据信息,出现体检结论错误影响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形成体检档案
《体检确认表》是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此表由区、县(市)招考办、毕业学校配合体检医院,使用体检数据信息采集系统,将每位考生《体检表》中记录的体检结果数据录入计算机后生成。打印的《体检确认表》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与《体检表》一并装入考生档案。严禁出现由他人替检或涂改《体检表》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新生入学后,各高校还将对考生身体情况进行复查,体检结果造假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复检注意事项
体检过程中,若考生对身高、体重、视力、校正度数、血压等项目,有疑义必须当场提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复检。若考生对其他体检结论存有异议,可于5月13日前向区、县(市)招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招考办统一安排考生到省指定的终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结核病以外的终检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为结核病终检医院)进行复检。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出的复检申请无效,未按规定程序参加复检或私自到非指定医院做出的复检结论无效,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