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将设立并公布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支持和引导被欺凌的学生向学校求助;对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高中生,可以开除学籍。近日,省司法厅将《辽宁省校园欺凌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学生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学校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和校园欺凌警示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安全、校园欺凌防治等宣传教育培训。学校将建立健全预防校园欺凌工作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完善校园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学校将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对校园欺凌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实施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学生,学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的,学校不得隐瞒,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