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就应该复课,结果29日通知学校运营出现问题要暂时停课。”两所模特学校同时停课,超过300名会员家长“被闪”,其中还有部分“终身会员”……记者调查后发现,两所学校归属同一家公司,其在半年内两次减少注册资本,同时可能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和场地租金的情况。3月21日,该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
事件1
两所模特学校同时停课
2022年,为了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市民宁女士在位于西岗区中山路附近的欣晟禾模特学校给孩子报了班,因为感觉教学质量还不错,宁女士在去年8月份又交付6000元续订了96课时。今年过年期间,学校通知停课休息,并表示2月27日复课。“没想到2月29日,一名自称是学校投资人的人在家长群中通知,由于运营出现困难,学校正在研究两校合并的问题,课程暂停。”宁女士表示,此时她还有90多节课未上,未上课程费用约5000元。与此同时,另一家位于沙河口区西安路附近的秀场偶像模特学校的会员家长们也收到了同样的停课通知,两所学校的校长是同一个人。
家长们得知消息后,连忙联系学校老师以及校长询问情况,没想到老师们纷纷表示在春节期间已离职,而校长则无法联系上了。3月1日,自称学校投资人者又在家长群中通知,表示学校要停课1至2周,但并没有给出如何退费等方案。此时,家长们决定组建维权群进行维权。“两所学校加起来会员家长超过300位,目前粗略统计涉及金额约超过百万元。”宁女士说。
事件2
终身会员也被“闪”
另一位会员家长何女士是秀场偶像模特学校的老会员,同时也是一名终身会员。“19年刚开业的时候就在他们家报班了,可以说是第一批老会员,一直很信任他们,没想到弄成这样。”何女士表示,2022年8月,学校向她推荐了终身会员制优惠活动。据宣传,终身会员名额有限,共20位,并分为两档,一次性交付19800元为白金会员,享受每周一次常规课永久上课资格,同时每年到课率不低于70%,年底就会发放奖学金3000元,连续发放3年;一次性交付29800元为VIP钻石会员,享受每周两次常规课永久上课资格,同时每年到课率不低于70%,年底就会发放奖学金5000元,连续发放3年,此外还有各种不同优惠。
出于信任和认可,何女士没有多想就交付了19800元成为了学校的白金终身会员,此后孩子也在按部就班地上课。“2023年8月,我成为终身会员已经满一年了,但学校表示资金周转困难,希望等到年底再发放奖学金。”何女士说,到了年底,学校仍然拿不出钱来,又表示年后复课时再发放,之后便是停课通知。“事后在维权群中了解到,两所学校都有和我同样遭遇的家长,他们都没收到奖学金。”何女士说。
事件3
可能拖欠员工工资和场地租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发布停课通知前,两所学校的老师已经纷纷离职。通过会员家长提供的与离职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者发现老师们离职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学校拖欠工资,并且已经在走法律途径维权。记者尝试通过会员家长联系多名模特学校离职老师进行采访,但对方均未同意。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两所学校都可能出现了拖欠场地租金的情况。在会员家长维权群中,记者看到两张截图,内容分别为一家商场向欣晟禾模特学校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函》,和另一家商场向秀场偶像模特学校发出的《催费通知函》。
[后续]
部分家长协商转课
部分家长起诉维权
3月19日,一则转课通知被发布在会员家长群中,通知中表示学校复课存在困难,为了解决孩子上课问题,学校对接了多家少儿模特机构进行转课,但相应的课时费用只能由家长自行承担。
对此,部分所剩课时不多或希望孩子尽早恢复上课的家长同意转课,但对课时费用的价格存在异议,因此与各个接手机构进行协商;而另外要求退课退费的家长则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查]
两所学校归属同一公司
半年内连续两次减资
采访调查过程中,记者尝试使用各种方式,多次联系两所模特学校的经营者或相关负责人,均未果。
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记者发现两所模特学校归属于同一家公司大连晟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目前状态为存续,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正是两所学校的校长。记者注意到,企业动态显示,该公司曾在2023年11月7日减少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从300万元人民币减少到100万元人民币;2024年2月26日,该公司再次发布公告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由100万元人民币减至3万元人民币,公告期限为2024年2月27日至 2024年4月11日。
在企业信息中,记者还看到,3月21日,该公司被登记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检查,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
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