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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初中生体育课猝死, 父母起诉索赔36万: 老师明知他有心脏病

导读: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后,家属向学校索赔的案例时有发生,至于学校到底该不该赔,要负多大的责任,网友观点也分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孩子交给学校了,在学校出了事,那学校肯定要负责;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的责任不是无限的,如果老师没有过错,那学校就不该赔偿。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非常典型,法院判决也堪称范本,和大家一起学习下。

【案例】这是近期曝光的一起真实案例。林某,男,2006年出生,事发前14岁,就读于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某中学初二年级。林某入学时,学校和林某父母签订了《西乡X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林某父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林某自幼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做过手术。

2021年4月19日15时20分,林某所在班级上体育课,该班全体学生在操场集合热身时,体育教师将林某及其他三个特殊体质的学生安排站在队列旁边,未让其在参加跑步等热身运动。

在其他学生热身运动和做完徒手操后,体育教师对篮球场地的学生进行指导。15时34分,林某在操场中散步时,看到其他同学正在踢足球,就一起参与了踢足球运动。15时39分,林某在俯身系鞋带后起身站立过程中倒地,体育老师15点40分到达出事现场,期间学校其他老师发现后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5点44分,救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可随后,林某在西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林某系自身心脏病而猝死。

悲剧发生后,林某父母悲痛万分,向学校提出了赔偿诉求,认为学校明知道林某有心脏病,还让他参加足球运动,未尽到监护义务,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学校则认为是林某自己主动踢足球才导致意外发生的,学校并无过错或过失。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林某父母将学校告上了法院,提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共计36万元。理由如下:

1、学校在校学生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缺失。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某入学时,父母已经与学校签订了《西乡三中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学校明知林某属于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学生,那就应对林某在校期间的安全有更高的注意和保护义务。

在2021年4月19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仅仅是未让林某参加课前热身运动,并未对林某和其他三名特殊学生进行合理安排,以及对该四名学生体育课上的活动进行限制和监督管理(比如安排其在特定区域活动、安排学生干部对其不当活动进行监督和劝阻),而是放任式的管理。这是学校管理不到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2、学校在林某发生意外后未给予及时救助,导致其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老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西乡某学校作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立中学,未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致使林某未及时得到有效救助,错失最佳抢救时间。

对于林某父母提出的索赔理由,法院一一给予了回应:

1、关于学校是否尽到监管责任。西乡某学校在林某入学时已对其身体状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林某在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考虑到林某等四名特异体质学生的实际情况,将林某在内的四个特异体质的学生安排在队列之外,未让其四个学生参加跑步、做操等热身运动。林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与其年龄相一致的认知和行为能力,明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却在操场散步时自行参与踢足球引起自身心脏病而猝死,其对损害后果系自身过错所致。

2、关于学校救助是否及时。林某父母提出,林某踢足球长达6分钟时间学校老师未劝阻、制止,并在林某倒地、学校老师赶到现场后没有采取心脏复苏措施延误了最佳急救时间,从而认为学校存在过错。

第一,悲剧发生时,同一时间段几个班级学生都在上体育课,体育课堂上学生人数多,学生也是在参与不同的体育活动,并非固定在一个区域,这种情况下要求老师对每个学生都能看护并能对学生的不当活动进行限制和监督管理,显然不切合实际。

第二,教师系教书育人者亦并非专业医护人员,林某父母要求教师具有专业医生的救助手段显然过于严苛。

第三,林某倒地后,学校教师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协助医护人员搬担架,从事发到医护人员急救用时仅为5分多钟,因此学校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救助和保护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3、关于学校未配备专业保健医生。西乡某学校作为一个拥有2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未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虽是事实,但学校保健室是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要求对学生突发严重疾病也要进行治疗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且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从事发到医护人员急救用时不到6分钟,可以认定学校尽到了相应的管理、救助和保护义务。

综上,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学校不存在责任,驳回了林某父母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并不意外,难得的是判决书最后说的一段话: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虽负有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义务,但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严苛,不合理的拔高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导致学校在体育活动中瞻前顾后,束手束脚,以求自保,将更加不利于青少年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从教育的出发点来看,学校应在尽到自身教育、管理职责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帮助学生参加体育、文体活动,而学生也应当在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正确认知自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最终形成朝气蓬勃、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

这些话说到了问题的核心,这也是我分享这个案例的原因:

学生在学校出了事,家长索赔的案例屡见不鲜,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属于比较理性的方式,更有甚者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类似事件发生多了,学校必然会有顾虑,明明体育锻炼受益者是学生,既然出了事要学校负责,那我干嘛还吃力不讨好?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春游秋游没有了,社会实践没有了,体育课的运动量也减少了。这种情况下,部分人反映如今的学生体质大不如前了,原因不言自明。

本文中的案例没有索赔成功,站在司法公正的角度,值得称赞,但实际上有不少类似案例并未进入司法途径,双方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自然就是补偿或帮助(本文中的案例,诉讼期间,学校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一次性给予林某父母60000元帮助)。

我们可以想象假如这起案子索赔成功会有什么后果:学校赔了36万,以后会以各种理由拒收患有该类疾病的学生,就算是收也会要求家长提供各种证明;收进去后生怕这样的学生出事,直接要求不允许上体育课,想上的话写保证书。结果是什么?同学们的嘲笑和疏远。所以索赔成功或许是父母的胜利,但最终受害的必然是其他患有心脏病的学生。

以上的说法可能过于理性,毕竟一个鲜活的生命,一个孩子就这样没了,不得不说是一起悲剧。如果说从这起悲剧中我们应该学习到什么,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作为家长,一定要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对于有特殊疾病的,要及时知会学校,千万不要隐瞒不报,同时也要告诉孩子注意事项。

作为学生,一定要对自己的身体有正确的认识,运动要适量,要注意循序渐进。

作为老师和学校,对于特殊体质的孩子,一定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学校要按要求配备保健医生,老师要学习一些应急抢救知识,万一出现意外及时救助。

关于这个话题,大家认为学生在学校猝死,学校应该负责么?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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