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内坠入七米深井死亡!10月8日,陕西曲江,一小学校园内发生一起悲剧:一名学生坠入深井,不幸死亡。
据孩子家长反映,事发时学校组织孩子们到校内的石榴园上采摘课,园内草坪中有一口七米深的井,上面覆盖着草皮。
孩子采摘时不幸踩上井口草皮,坠入深井。井内有两米深的水。等孩子捞上来已没了生命迹象。
家长愤怒质疑:学校难道不知道里面有深井吗?
真的是太不幸了,好好的孩子,在学校里面上课,出现这种意外,让人真的不能接受。
事件看似是意外,但又绝不是意外,因为这明明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而导致悲剧发生的正是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到位。
试问如此危险的深井,学校怎么能不知道?学校怎么能只是覆盖一层草坪?学校怎么能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和标志?
但凡学校注意了,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这个悲剧都不会发生。特别是坠井事故发生在课间,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一千二百条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孩子在学校上课,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没有保障课堂安全和对学校设施环境的管理义务,导致了孩子坠井身亡。当然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换回孩子的生命,学校的管理不到位,让孩子付出生命的代价。学校的管理者们应该深刻检讨和反思,杜绝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