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了是帮忙,哪来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呀!”陕西安康,王姐的孩子上了高中之后就开始住校,平时只能周末才能回家。虽然孩子已经十几岁了,但始终还是孩子,每次到周末放学的时候,王姐还是依照惯例开车到校门口接孩子。
一来二去,王姐和家长群里的几位住的近的家长也慢慢熟络了起来。某日,王姐要去接孩子的时候,另外住的近几位家长就说,能否帮忙顺便把自家的孩子也接回来。
王姐心想,一个孩子是接,三四个孩子也是接,这不一句话的事儿嘛,于是想都没想,当场答应。放学后,王姐接上几个孩子,开车回家。
路过一个红绿灯的时候,执法人员让王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出示了驾驶证后,执法人员又让王姐出示运输营运许可证,因为执法人员认为王姐涉嫌非法营运。
王姐说,这是几个朋友的孩子,放学了,顺道接回家,哪来的非法营运,更没有什么运输营运许可证!
执法人员随即认定王姐属于非法运营,扰乱了运输经营的现有秩序,尽管王姐在现场不停的解释,磨破了嘴,但是执法人员还是出具了王姐非法运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其面包车扣留50天,罚款30000元。
执法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王姐心想,自己那面包车残值都不一定能值三万块,这一个罚款的单子下去,还不把自己搞得“倾家荡产”啊!而且自己只是“学雷锋,做好事”,根本无意盈利,谈不上营运一说,更不用说非法营运了。进一步说,既然不是营运,也就没有商业性目的,就谈不上扰乱运输运营的现有秩序,在此基础上执法人员以不盈利为目的处罚自己,是错误的决定。王姐越想越憋屈,于是决定将执法人员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那么王姐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吗?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
首先,本案作为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具体到本案来说,执法人员对王姐作出非法营运的处罚,就应当拿出王姐非法营运的相关证据,比如,手机接单记录,或者与接送孩子家长的交易记录等,执法人员只是怀疑王姐存在非法营运,不能提供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次,我们看到,案发当时,王姐一直在不停的跟执法人员解释,自己只是帮忙,并不是非法营运,但是执法人员却根本没有听进去,一味的自行判断,没有听王姐的申辩。
这样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最终,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撤销了交管部门对王姐的处罚规定,让其退还王姐的面包车和罚款。有人说,王姐和交管部门的官司虽然赢了,但是这种帮忙的事还是建议少做,因为万一出了交通事故,王姐还得承担责任。但也有人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发扬,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