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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规定高校合作企业不得私自代表高校开展招生录取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田国垒通讯员葛红普)1月8日,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该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校合作办学企业不得私自代表高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得私自对外开展招生宣传。

《办法》共包含十章、33条,对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相关事宜进行规范和明确,特别注重服务全省“十强”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区域主导产业,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校企合作办学中高校与企业的双主体责任。在合作形式上,双方可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技术转移学院、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验实训室(研发中心)、实践(实训)基地、中试和工程化基地、传承创新平台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可合作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校企双主体育人。

《办法》对招生收费也做出明确规定,要求高校在每年规定的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当年校企合作办学招生数量,并在全省校企合作办学统一指导收费标准下,合理确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高校向合作企业购买教学相关服务,不得以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向学生另外收取费用。

《办法》要求高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高校及企业均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企业或其他机构。高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变相开展异地办学。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岗位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及报酬。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行为,学校应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将培训证书等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办法》还明确由省教育厅负责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效果,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达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协议、学生满意度低,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不大的项目责令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坚决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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