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璐
11月30日,《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2023年12月31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现行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对推动山东省职业教育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新的发展要求。2022年5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施行,为山东省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基于新发展理念对我省职业教育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23年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印发2023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将《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内初次审议的项目”。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以及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联合成立了工作团队,扎实推进修订工作。
与职业教育法和现行《条例》相比,《条例(修订草案)》结构和内容都有重大调整和较大创新,主要内容均为山东省首创成果。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职业教育发展保障等重点难点,着力解决制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回应各界关切,努力让职业学校学生就业有保障、升学有渠道,统筹好现实性和前瞻性,更好地满足各界需要。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其中,构建多元办学格局。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内容,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支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鼓励支持普通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强化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保障。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教师招聘、内部绩效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制度,创造公平就业发展环境,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也可以寄送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