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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义务谁来保障?

在校大学生李某在某勘察公司实习,对房屋院落现状进行拍照工作时坠落摔伤,而双方因是否对李某进行专业岗前培训、李某是否违规作业等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判?

李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到某勘察公司实习,双方签订了员工实习合同。2022年1月的一天,李某与其工作搭档刘某到泗水县某村对房屋院落现状进行拍照工作,李某负责拍照,刘某负责扛竹梯和扶竹梯。刘某当时在院落外墙竖好竹梯,但李某未使用该竹梯,而是通过该户楼梯爬至屋顶,在李某需要到另一家平房的屋顶拍摄时,见两屋顶中间有个横梯,便踩着横梯通过,结果横梯断裂,李某坠落摔伤,后被某勘察公司派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李某与某勘察公司对是否对李某进行专业岗前培训、李某是否违规作业等产生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李某最终将某勘察公司及其独资自然人股东王某一并诉至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与某勘察公司签订的员工实习合同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改善生产作业条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是接受劳务方的责任与义务。某勘察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对雇员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设备,且在明知李某存在危险作业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留意脚下环境及踩踏具有危险性的横梯,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亦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某勘察公司、李某的过错程度,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勘察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勘察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为其唯一股东,因未举证证实某勘察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某勘察公司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某勘察公司、王某均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除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外,劳务、雇佣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进行就业实习,事关广大毕业生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习生作为提供劳务者应当在雇佣单位的管理下认真工作、辛勤劳动,雇佣单位应当为实习生申明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范,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供充分地安全防范措施,使其形成安全作业习惯。

(大众新闻客户端刘一诺通讯员郭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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