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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教育局发文: 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禁止开办学科类培训

记者李其峰

1月24日,临沂市教育局发布《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文中提出校外辅导机构寒假期间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等内容,现将重点信息整理如下:

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校外培训机构需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和“双减”政策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办学许可证。

开展培训必须具备办学资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监管,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守牢安全工作底线。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要落实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在寒假前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制定完善疏散逃生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加强机构门卫保安管理,严防发生学生伤害案件。

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寒假期间开展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冬令营”、家庭教师、高端家政、AI自习室、研学培训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规范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上课、后付费”模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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