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山东省商河县二中理科生学生,因带两次手机到校,最终被劝退处理。据称学生母亲刘某在了解情况后,积极地向校方承认错误,且孩子徐某也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但校方却称开除公告已经宣告,不可更改。
事情发生后,刘某到商河县二中了解具体情况。据班主任称,徐某曾两次带手机入校:第一次徐某父亲已签署承诺书(据称徐某父亲文化程度很低),并作停课半周,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是在年级测试考试,语文考试的过程中使用手机作弊,遂学校决定予以开除处理。事后家长在询问学生,了解情况后。向有关单位求助,年级主任张某代表校方沟通,刘某想告知年级主任张某,徐某一年前第一次带手机是因为饭卡丢失,只能使用手机买饭,没有扰乱学校纪律,没有影响其它学生学习,孩子只是单纯的想吃饭;第二次带手机不是为了作弊,(考场有监控可证)徐某的语文成绩一直不错,没有必要在年级测试考试中作弊,而是家长和校方为孩子艺术画画培训:(私人培训场所没有工商信息),意见不同,争议过程中给孩子造成了太大的压力。迫使孩子发泄压力的行为。这两件事能不能轻罚?但校方张某拒绝孩子家长辩解机会!事前(年级测试语文考试后)并在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校方人员让徐某违愿书写承认自己作弊的纸条。刘某才知道了孩子带手机入校行为的严重性。学校做出开除处罚是否过于严重?
为了更好地解决孩子问题,刘某多次努力与校方沟通,目的是为了不让孩子无书可读。但年级主任张某声称学校已在公告栏张贴开除通知,张某主任曾劝导刘某,为了孩子的前途,是可以让孩子换个环境,换条道路,通过参加艺考画画从而进入大学。对此,刘某解释早在对孩子参与体验学校艺考宣传时,就严词拒绝过班主任让孩子走艺术道路,并表示孩子成绩不错,只是喜爱绘画,并非善于此道;在这之后,孩子就被学校老师针对打压、区别对待,给徐某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还希望年级主任张某,过问此事!
(强迫签字证据)
据称刘某向张某反应,班主任在劝导刘某让孩子参加艺考的过程中,告知其开除结果已成事实,并反复强调让孩子参加艺考与退学二选一,美名其曰只是为学生提供另一条道路。明眼看两件事情必有关联,班主任解释是上级领导的要求!但结合前述事实,或许存在班主任及其领导故意迫使刘某让孩子参加艺考的可能性(有录音为证)。此外,刘某多次要求学校出示开除徐某的书面证据,(在学生徐某被开除后)但班级主任张某声称已经在学校公示栏张贴过开除公告,没有权利及义务给家长提供书面证据,刘某对于开除徐某是否属于校方最终处理意见表示深感质疑。至今多方求助未果!
好的教育是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双向奔赴,孩子犯错老师和家长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况且学生带手机入校即非法律问题,也非道德问题,只能算是学习态度不端正,且徐某两次皆事出有因,并非故意而为,可学校针对徐某的两次处罚,已让徐某停课一月有余,再作开除处罚是否过重?对此,刘某表示:“学校设立规章制度是为了约束和教育学生的辅助条件,但若不顾及实际情况,贸然将学生停课,是否存在侵犯学生:(徐某未满十八岁)受教育权的行为?”时至今日,徐某还被停课在家,孩子也因为学校的事情一直郁郁寡欢,最终班主任和学生及其家长,双方达成了谅解,但遗憾的是,校方最终把孩子强制开除!
最后,刘某深思考量,疑似是家长妨碍了校方公私合营的利益,而学生遭到报复性的违法开除行为,已经给孩子精神上造成很大的压力,况且校方仅仅因为手机问题就将学生开除,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同时,刘某会不断向ZF及相关机关求助,也希望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严肃追究校方的违法乱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