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一项长久且必须持续性发生的工作,因为断断续续很容易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现在的学校基本上都会和老师约定一个服务期限,但是就像恋爱的两个人处了5年也会累,有时候老师教着教着就是不想教了,可是学校又不愿意放人,于是纠纷就这么出现了。
这里就要说到贾某青的案例,2008年贾某青从学校硕士毕业,并被忻州师院录用,不过干了7年之后,贾某青觉得目前的生活和工作,已经很难让她再进步,因此想脱产花3年时间专心去西北师范大学攻读博士,让自己得以提升。
忻州师院认为一个教师愿意提升非常好,支持其决定,并依旧为其发工资和补贴,总共是13万余元;学校这样对待贾某青,贾某青也很想回报对方,2018年成功拿到博士学位之后,选择和学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为忻州师院工作服务满五年(2023年止)。
不过贾某青回到工作岗位干了1年之后,心里面有了别的打算,就不想干了,想要离职,可是学校花了这么多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培养出来的教师,且服务期都还没有满,怎么可能就这么轻易放了?所以贾某青就没有能离职。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服务期内,教师可不可以离职?忻州师院作为公立学校,其和贾某青产生的纠纷适用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劳动者想要离职,只需要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在任何时候离职的权利,所以在学校不准贾某青离职之后,贾某青提起劳动人事仲裁,仲裁委员会同意她辞职。
不过前面说到了,这是在服务期内,也就是说他们不可能随随便便就“分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贾某青离职是可以离职,但不能这么轻易离职,还得交违约金!
贾某青想要轻轻松松绕过这一点的如意算盘是落空了,并且忻州师院起初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青补偿51万余元,后来撤诉之后又在2020年7月6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要求贾某青支付42万余元的补偿费,铁了心的要她给钱。
那么在仲裁委都同意了贾某青离职的情况下,贾某青还需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当然需要,离职和支付违约金额本身并不冲突,到这里的情况就是,忻州师院愿意放人,是贾某青也需要先把违约金交了,贾某青很理直气壮,表示愿意交违约金,但是学校违约金金额不对劲!
贾某青认为应该和之前也违约离职的某位教师一样,最多是18万元,要么就按之前他们给她花了多少她就还回去多少,那么忻州师院的金额是不是高了?当然是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最终的结果就是,忻州师院同意贾某青离职,给她调离档案,赔偿金要赔,不过可以商量给,所以其实这个事情非常简单,就是贾某青服务期未到想要离职,学校不肯,于是贾某青通过仲裁委有了离职的机会,但学校表示要付违约金才能离,如此最后双方决定再商量商量。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脉络比较简单的事情,却在网上有不小的反响,为什么?一方面是因为这个事件,其实是一个关于学校和老师比较常见的纠纷和矛盾,多多少少有人会产生共鸣,另一方面就是双方的行为多多少少都有对和不对的地方。
所以有的人对贾某青说:“违约了就该赔!”有的人对学校说:“强扭的瓜不甜!”但这些话语背后,其实都侧面给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学校要如何留住人才?纯以青年的热血实在是太虚无缥缈,单以经济的枷锁又太过沉重可惧。
说来说去,其实还是学校和老师都得兼顾“法理情”,贾某青想要离职没有错,每个人都有计划赶不上变化时,可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这是无视契约精神;学校为留住人才,要求签5年服务协议,这也没有错,只是不该故意拔高违约金为难贾某青。
学校应该看到每一份流动的师资力量,最后还是在为社会做贡献,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发光发热,好比萤火虫只是飞到了河的对面,未必没有再飞回来的那一天;老师也应该在照章办事时多一份情理,顾及到双方的形象,虽然毁约,但也要以双方击掌的方式,离开得漂亮一些。